您好,我是翔安区一家国企,我司代建的一个项目,业主是区事业单位,已跟业主签订代建合同。在项目办理农转用时,国土局开具了一张给业主的耕地占用税通知单,需在一个月内缴交,逾期需交滞纳金,我司作为代业主单位,先行垫付了90几万耕地占用税,并已办理完国土批复的用地红线等手续。现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请款回垫付的耕地占用税,对方意见是耕地占用税应由业主缴交,不同意缴交的有效性,除非税务局承认代建单位可以先行替业主代缴,这样才可以同意拨付。特征询贵局代建单位是否可以先行垫付缴交耕地占用税,后再向业主部门请回垫付款,望能及时回复,谢谢。
1、软件产品属于委托开发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如果这个软件产品是委托开发的,但是著作权、检测报告属于我们公司所有,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3、企业实际有做研发,但是账上没有及时做费用的归集,后面才开始做归集的,但是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已经取得软著和产品检测报告了,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调整)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因此,上述第一问和第二问,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的就不存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需要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软件产品,且满足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您好,我是翔安区一家国企,我司代建的一个项目,业主是区事业单位,已跟业主签订代建合同。在项目办理农转用时,国土局开具了一张给业主的耕地占用税通知单,需在一个月内缴交,逾期需交滞纳金,我司作为代业主单位,先行垫付了90几万耕地占用税,并已办理完国土批复的用地红线等手续。现向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请款回垫付的耕地占用税,对方意见是耕地占用税应由业主缴交,不同意缴交的有效性,除非税务局承认代建单位可以先行替业主代缴,这样才可以同意拨付。特征询贵局代建单位是否可以先行垫付缴交耕地占用税,后再向业主部门请回垫付款,望能及时回复,谢谢。
股权补充情况说明:1受让方:企业(外地有限合伙企业),2出让人:个人(中山),3股权价格:32140000,4股权转让方式:中山法院拍卖后裁定以物抵债(即出让人欠受让人款项,以出让人的股权抵债给受让人),4出让人欠受让人7000多万,5出让人股权工商登记出资1000万,现在32140000拍卖,中间增值部分怎么纳税,需了解:各方的税多少,受让方需缴完多少税可做股权变更登记?
对于个人转让股权,若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免征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暂不征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股权抵偿债务”,因此,您反映的情况属于67号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具备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建议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适用税收政策,若仍有疑问,请您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分局进一步咨询。
我司收到服务商开具的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具体请看附件),但对方未开具发票经办人只以此收费单作为报销。请问这个可以作为合法凭证作为报销入账?是否需要对方开具发票才能报销入账?如果可以报销入账,年末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作纳税调整?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另外,有关入账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此项规定中“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开具普通发票应该按照什么税率开具。”如果按照人力资源外包的适用税率进行开具,那么这部分代发的工资和社保费是否缴納增值税,因按此文件规定这部分不属于销售额,应该不缴纳增值税税款,但是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增值税申报时就会存在税款问题,请问如何进行解决!
如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贵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自建一栋楼房,部分房间装修成了招待所,用以公司会议参会人员接待用和无偿接待客户用,请问这些房间装修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当期月销售额不到10万,根据财税2016【12】号应该享受减免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且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减免了“两费”。但当期进项税额转出4万,需缴增值税2万。请问当期能享受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吗?盼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三)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