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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是否可认定货物名称相符,系同一种产品

是否可认定货物名称相符,系同一种产品

我公司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2018年,我公司从上游企业购进一批货物,采购合同和品名均为树莓派。我公司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一外贸出口企业,因该企业在出口时海关系统无法选择树莓派品名,故我公司在签订购销合同和开具发票时将品名由之前的树莓派变成了可编程控制器。树莓派是一个只有信用卡大小的裸露电路板,它也是一个运行开源Linux操作系统的完全可编程的PC系统,是由控制器/运算器/储存器等组成的可编程的PC系统,属于可编程控制器的一种。请问是否可认定货物名称相符,系同一种产品。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获取相关文件中明确约定,应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建成后以较低价格(约为市场价格的1/5)移交政府相关部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配建廉租房,是否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入伙协议》具体属于哪一类应税凭证?

《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入伙协议》具体属于哪一类应税凭证?

1、《有限合伙企业退伙入伙协议》具体属于哪一类应税凭证?

2、印花税的缴纳地有什么规定?必须是我有限合伙企业在我的注册地税局代两位合伙人缴税后才可以申请做税务变更吗?我持两位合伙人分别在各自的注册地税局缴税的单据申请税务变更可以吗?


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农网维护费发票,税率一栏显示为“不征税”,更据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该发票应为“免税”发票,我单位采用发函等方式联系对方,对方不予以更换,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农网维护费发票,税率一栏显示为“不征税”,更据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该发票应为“免税”发票,我单位采用发函等方式联系对方,对方不予以更换,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您好,我们单位收到农网维护费发票,税率一栏显示为“不征税”,更据国税函(2009)591号规定该发票应为“免税”发票,我单位采用发函等方式联系对方,对方不予以更换,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关于免税货物或者劳务在销售时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0”,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和税额栏为空,金额栏等于价税合计栏。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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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7月未按期申报,于9月份前往大厅申报,7月份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

公司7月未按期申报,于9月份前往大厅申报,7月份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

我公司7月未按期申报,于9月份前往大厅申报,7月份认证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体户核定征收有变动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个体户核定征收有变动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个体户核定征收,超额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怎么计算呢?核定的是每月20000元,超出后缴纳个税,大厅给的计算公式,有一个月是按照计算结果交的,有一个月又不是,具体怎么算,工作人员也不清楚,是否有相关规定呢?

答复如下:
    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以后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进行调整,2019年1月1日以前按照征收率核定,2019年1月1日以后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两种核定方式的计算对比如下:
    (1)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公式:
个人所得税定率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电子税务局设置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
    其中: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的核定所得额*12个月*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算扣除数)/12个月
    (2)按照征收率核定的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税公式:
    当月(季)应纳税额 =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税率  

发布时间:2021-03-03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司是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业务选择差额征收是否需要备案?备案成功后是不是所有的劳务派遣业务都只能选

我司是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业务选择差额征收是否需要备案?备案成功后是不是所有的劳务派遣业务都只能选

 我司是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业务选择差额征收是否需要备案?备案成功后是不是所有的劳务派遣业务都只能选择差额征收不能选择全额计税?疑问:关于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开票,不同的项目收入可以分别应用全额纳税和差额纳税吗?但同一个项目已选择差额纳税的,此项目全部收入均要实行差额纳税,不能再重新选择全额纳税吗?以下例子开票方式是否正确?
例1    目前有A、B、C三家客户 ,A、C开票选择了差额开票,B选择了全额开票 ,这种开票方式是否正确。

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湖北省电子税务局优化调整功能清单》相关规定,取消简易征收办法备案,删除对应监控规则。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特殊规定,第五节 部分现代服务。
三、劳务派遣服务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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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公司性质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收,有劳务派遣,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代发的工资

人力资源公司性质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收,有劳务派遣,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代发的工资

 人力资源公司性质为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收,有劳务派遣,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代发的工资是不是都是差额的成本部分?如果都作为差额成本,那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的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需要踢出来吗?不做成本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代购代销汽车的税目税率

代购代销汽车的税目税率

我公司是从事汽车销售的一般纳税人,兼营代销其他4s店的汽车销售,代销汽车售出时由委托方(其他4S店)开具发票给个人,个人先把货款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再把货款支付给委托方也就是其他的4s店,我公司只赚取中间差价,我们是按现代服务业的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即:差价收入/(1+6%)*6%申报纳税,这正确吗?如不正确,那我公司在确认收入时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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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境内运输费可否作为进项抵扣

外贸企业境内运输费可否作为进项抵扣

我司为一家纯外贸企业,不从事内销业务,在境内采购用于出口的货物时取得的运输费进项发票是否可以认证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还是不能认证或者认证后进项转出。若可以作为可抵扣进项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由于目前没有销项税额,该进项会一直累计在留底税额中,后续我司开始兼有内销业务后是否可以用内销的销项抵扣前述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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