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您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社会服务机构”是否包括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您好!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司的纳税人性质及在发生的经营行为,请将情况述说清楚,以便我们准确回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否则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销售稀土产品以及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开具发票。销售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也应当分别开具发票,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开。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核算,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如有上述规定情形及减税、免税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您好,附件中为2019.9.3日咨询问题及网上回复,相关政策已经了解。针对咨询问题各方结合政策理解不一,希望得到明确回复,而不仅仅罗列政策。附件中所列业务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
我是有限合伙企业,我的一位公司制合伙人退伙500万(未实缴)一位新公司制合伙人入伙500万。有签订退伙、入伙协议。
我想请教一下:
1、这两位合伙人是否需要缴印花税?
2、如果应交印花税,计税基数是多少?
3、如果应交印花税,必须是我有限合伙企业在我的注册地税局代两位合伙人缴税后才可以申请做税务变更吗?我持两位合伙人分别在各自的注册地税局缴税的单据申请税务变更可以吗?
我咨询过全国12366,答复是“撤资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不需要交印花税。但是没有相关文件,只是一个口径”。
你好,我有一张订单是2017年6月12日的,税率是17%,税前金额是7500元的订单,现在想要开出新税率发票,请问可以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企业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判断其适用的税率。另外,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请问:我司于1月开始进入清算期
分别于2月、6月分两次分配剩余财产,请问国税函[2009]388号规定的 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时间点是否从1月进入清算期这个时点计算。
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从纳税人进入清算期,开始分批剩余财产时算起。
亲,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小规模纳税人,之前领取的发票是万元版的,现在别人给我公司还得借款利息需开发票,我单位现在可以申请领取10万元版的发票嘛?万元版的发票还没有使用完毕
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具体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司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我司符合先进制造业要求。政策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我司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5.61亿。由于我司处于新建期,暂无销售业务,各期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均有所增加。但2019年4月已根据《集成电路行业购置设备留抵退税》的政策,向当地财政局申请退还1.38亿元留抵税额,因而截至2019年8月留抵税额为15.16亿元(未较2019年3月有所增加)。但实际上是“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的规定,想了解下是否可以根据《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申请退税呢?谢谢!
您好!老师!公司为购物中心管理公司,主营为转租不动产、购物中心经营管理。公司转租收入为简易计税、管理费等其他收入为一般纳税。问题如下
1。在租用场地进行装修、修补、改造及投入的机电、消防等取得的进项税是完全不能抵扣,还是可以在简易计税和一般纳税项目间分配。
2.转租收入为简易计税,从出租方(也是简易计税)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3.购物中心不止是转租场地,还要进行经营管理,因此需要吸纳会员、组织营销活动,但公司本身不销售商品(销售商品由租用场地商户自行完成,销售商品发票也是商户提供),问题是因购物中心组织营销活动、会员积分兑换中产生礼品赠送、发放的折扣券等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单位于2019年1月成立,主要从事房产转租赁业务,即从别的单位租来房屋进行转租,根据经营需要,公司成立后,对租赁的房产进行改造,改造时间结束于2019年9月,2019年10月我单位与一家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合同约定2019年10-12月为3个月免租期,在此期间我单位无租金收入,预计2019年公司帐面为亏损,请问根据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1月至9月是否属于筹办期,10月开始是否属于运营期(10月份实际无租赁收入),因为这一判断涉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问题,即之前9个月的开办费是否可以作为2019年成本费用列支,若10月份开始不属于运营期,之前的开办费将不能视为当年的成本费用,并列为当年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