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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需要按照政府要求代建几万方安置房,无偿移交与政府,安置房这部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需要按照政府要求代建几万方安置房,无偿移交与政府,安置房这部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如何计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中需要按照政府要求代建几万方安置房,无偿移交与政府,安置房这部分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如何计算。

2)关于终生自持物业租赁用房:产权办理至项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者项目公司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自持物业的成本在税务清算阶段能否进税前列支?其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 增值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政府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对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替对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上述“代建房屋”行为只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只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施工力量代建房屋的,按照建筑服务相关税收政策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集团间企业无偿借贷业务是否需要资质,是否只能是金融企业才满足条件

集团间企业无偿借贷业务是否需要资质,是否只能是金融企业才满足条件

1、集团间企业无偿借贷业务是否需要资质,是否只能是金融企业才满足条件

2、集团间无偿借贷形为是否需要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

3、集团间无偿借贷形为的资金来源是否有要求

4、集团间无偿借贷的资金使用是否有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厦门市翔安区的房地产招拍挂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按照哪个政策执行呀?预缴比例是多少?

厦门市翔安区的房地产招拍挂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按照哪个政策执行呀?预缴比例是多少?

1、厦门市翔安区的房地产招拍挂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按照哪个政策执行呀?预缴比例是多少?在预售收款预缴土增税之前在税务局备案的流程是什么?申报时间的规定是怎样的? 土增清算时候清算口径是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划分吗?划分的标准是什么?请帮忙给一下文件号,学习一下,

2、厦门市翔安区企业所得税预缴毛利率的比例是多少,参照那个文件执行,预缴比例的确定流程是怎么样的?如何在税务局备案?



一、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10号)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请问如果组织客户中秋博饼,采购大闸蟹作为唯一奖品,是否可以把大闸蟹的购买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请问如果组织客户中秋博饼,采购大闸蟹作为唯一奖品,是否可以把大闸蟹的购买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会计处理问题请按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连锁超市,对公司门店商品进行盘点,发生盘亏或者发生损耗,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审批吗?

连锁超市,对公司门店商品进行盘点,发生盘亏或者发生损耗,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审批吗?

我公司属于连锁超市,对公司门店商品进行盘点,发生盘亏或者发生损耗,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去税务审批吗?有没有金额限制,比如说金额超过多少需要去审批或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连锁经营活动,类似好想你枣。在全省各地有10家以上门店,门店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否申请增值税在总公司所属税务局统一缴纳

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连锁经营活动,类似好想你枣。在全省各地有10家以上门店,门店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否申请增值税在总公司所属税务局统一缴纳

您好! 我司是在郑州注册一家商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从事连锁经营活动,类似好想你枣。在全省各地有10家以上门店,门店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否申请增值税在总公司所属税务局统一缴纳。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进入新能源免税目录的车已缴税,能否申请免税标识办理退税?

进入新能源免税目录的车已缴税,能否申请免税标识办理退税?

请问进入新能源免税目录的车已缴税,能否申请免税标识办理退税?未缴税车辆重新办理免税标识后实现免税是否对积极缴税的公民造成歧视,有损公平正义?


  2017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以下简称172号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公告同时明确,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对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上传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时标注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上传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其他有效凭证办理免税手续。上述“免税标识”是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时在‘是否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字段标注。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分适用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私房出租个人所得税如何区分适用据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职工食堂以前是承包给外包公司有正规的发票,现在收回来了自己经营,所有农副产品都是从农贸市场个人手中采购

职工食堂以前是承包给外包公司有正规的发票,现在收回来了自己经营,所有农副产品都是从农贸市场个人手中采购

我想咨询一下,我们职工食堂以前是承包给外包公司有正规的发票,现在收回来了自己经营,所有农副产品都是从农贸市场个人手中采购,没有正规的发票,全部是收据入账,这个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不是要调增,不可以从合理成本中扣除啊。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安置房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安置房视同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郑州高新区,以企业的名义负责安置区开发建设,按支付修建好后无偿移交村民并为村民办理相关证件。安置房增值税计税依据,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认?是否以网签合同备案价格为准或参考周边同类市场价或成本加成。烦请咨询回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发布时间:2021-03-0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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