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税务局工作人员:
您好,我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3年,利息3年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会计上按年确认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利息未实际收到)。请问前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要做纳税调减吗?针对此问题网上留言和智能咨询给出了相反的答复,但都能找到税法依据。请详见附件。
1. 网上留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前2年及时实际未收到利息也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为生产食品车的工业企业,以前是把随车设备和车体合并一起开具发票,现在可以把采购的随车设备和车体分开给客户开具发票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老师,您好
请问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发生经济业务,比如分公司办理电信业务,可以将发票开给分公司吗?还是要开总公司的抬头?另外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吗?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汇总纳税尽指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如果所得税汇总纳税,但账务还是独立的,增值税需要自行申报缴纳,发票自行领用开具,发生费用发票开具分公司。银行账户可以自行开具。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实很详细,建议具体请您的主管税务局鉴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税务法规及相关规定有哪些规定,以便财务人员掌握。
您好,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税收政策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具体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实名办税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四、实名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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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可提交《个人声明》(附件2)及相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因您表述的问题特殊,如需要处理完结相关的涉税事宜,建议同时寻求其他的法律途径处理,如:刊登寻人启事先找到法定代表人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你好,请教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 其中第三条证券公司是否适用?原文如下: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威海市从1988年11月-2001年,威海市区范围内一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为0.77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0.67元/平方木,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0.35元/平方米,年平均税额为0.70元/平方米。2002-2006年,威海市区范围内一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4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3.5元/平方米,三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2元/平方米,县级一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2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土地使用税税额1.5元/平方米,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为1.5元/平方米。
一般纳税人,日常都需要交什么税?税率都是多少?我刚刚做会计不太懂,(增值税 附加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还有吗? 谢谢
一般纳税人提供装饰装潢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市区、县城(包括建制镇)和其他地区分别规定了7%、5%、1%的税率;教育费附加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若贵公司签订的是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您好,我是物业公司,小区内的公司如需发票,我们选择与供电局签订三方协议,由供电局直接开票给对方。但这个三方协议只能签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小区内进驻的公司并不一定是一般纳税人,开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供电局由于系统设置的原因,一个用户号只能开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就产生了矛盾,不知有没有办法解决?谢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