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重庆三无人员在大足区全款购买了一套住房,现如果在主城区再全款购买一套住房需要征房产税吗?目前已经在重庆工作缴纳社保但未满一年,如果现在主城区购房,后期社保满一年后可以申请不再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11 号)文件规定,“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四、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您好!我们是一家县级农商银行,现在关于所得税的政策运用有些疑问,希望您能给予指导。
我们了解到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金融企业的核销贷款税前扣除要满足逾期一年,这个逾期一年的定义是指从贷款到期日至纳税年度12月31日,还是指从贷款到期日至贷款核销日?假如我们在2019年3月核销了贷款2000万,均是涉农贷款(单户不超300万,有追索记录),其中有1500万贷款到期日在2018年6月(该部分贷款核销时逾期不足一年,但至2019年底逾期满一年),该1500万贷款能否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想问一下这里所指的销售额,如果是差额纳税的企业,销售额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计算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9〕73号 )的规定:“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指所属期),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苏工办〔2018〕8号)同时废止。”
大型国企(生产制造业),在厂区内(国有划拨土地)自行建造厂房租赁给子公司,2014年3月开工,2015年12月交付子公司使用。期间因解决工程质量纠纷、办理消防等专业验收一直没有办理竣工。2017年12月工程竣工转作固定资产。该不动产未取得房产证。请问该项不动产“取得时间”如何界定,租赁该项不动产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赊销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期,这个“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是必须约定为年、月、日还是可以约定为条件式的付款时间就可以?如“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纳税义务时间是发出货物当月还是在60日内实际收到货款的当月?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若合同约定货物收到后60天内付款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当日。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那么该进项构成计算中,进项税额计算办法是按照申报金额还是考虑进项税额转出后的实际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9月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本来第三季度要报的小规模的增值税要怎么报,电子税务局上可报?具体路径?还是只能到柜台补报,申报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你好,在9月发布的新能源免税目录里包含特斯拉,我在7月购置该车辆并依法纳税,现在就隔了两个月就免税了,参考2016年公交车先购置后退税的案例,该车辆现在可以退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文件规定,“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财政局给我司开具的该土地票据(如附件),票据是否合规?我司是否可以用该票据进行税务抵扣?
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第六条的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向缴款义务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