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是受赠住房再销售,涉及以下税种:
(一)销售方
1.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三项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缴纳,若增值税免征,附加税也免征)
城建税:市区7%、县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3%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3.5.2 发票真伪鉴定 二、业务概述 用票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部门需鉴别本省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真伪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发票真伪的,向税务机关提出鉴定需求。四、附报资料1.待鉴别发票;2.身份证明原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申请人是其他纳税人的提供(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5.待鉴定发票的电子数据(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6.单位介绍信(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7.经办人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提供)……
建筑工程项目,在项目所在地2015年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现在工程项目结算减少,业主退回发票,要求我司重新开具正确金额的发票。发票是否收回红冲,重新开具?具体怎么操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款规定,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经合并,原主管地税机关已变更为原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本人上家单位在我离职后未及时退保,继续多缴纳了两个月社保,然后已申请退费成功,但其中一个月份的五险中的医疗保险未成功退费(原因是使用过医疗保险报销),其余四险均成功退费,本人新单位现想要补缴此两个月的社保,请问,存在医疗保险未成功退费的情况下,新单位能补缴进去吗?
同一费款所属期同一身份证同一险种,系统不会重复建账。新单位需补缴的其中一个月的医疗保险未退费成功,因此,不可重复建账。其余四险及另一月份的五险,可由新单位进行补缴。
由于合同约定4月份付款的销售货物行为,在4月份开具了16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填在了13税率栏次,现在税局人员监控出来不正确,该如何申报,3月25日贵单位发布的微信公众号就是说要这样申报的,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请问个人代开非住房出租发票是否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按什么标准交纳?谁是土地使用税的承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现行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规定执行。
自然人兼职为公司设计图案,须去税局代开劳务报酬发票,税局说自然人只可以按次纳税,不可以享受按期纳税?如果能享受按期纳税,要怎么走流程?非要自然人注册为公司才可以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规定:“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我公司2018年3月收取了预收工程款,按业主合同要求开具了11%专用发票1000万,后根据税法要求,收取预收工程款不产生纳税义务,只需要就地预缴,现业主要求我司按完工进度将之前发票冲红重开,其中重开10%发票100万,重开9%发票900万。如此开票是否会产生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我公司为经营办公电脑及耗材的商贸企业,购进的是CPU、主板、电源等电脑的零件,应客户要求组装成成套的电脑。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加工或者组装,在开销售发票给客户时,能否不按购进的零件一一对应开发票,而直接开成“组装电脑”?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省内跨地区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社保和公积金能由分公司交,分公司的银行流水账可以做进总公司吗?
一.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公积金的缴纳不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建议您分别向属地管理相关的部门核实情况。
二.财务处理情况:总公司与分公司间需设置相对应的会计科目,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同一会计事项,同时相互间应进行对应核算,定期核对。在汇总编制会计报表时,须从会计主体出发,以总公司为会计主体,抵销和调整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交易和会计事项,编制反映整个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联合会计报表,以便更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满足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企业总分公司间会计业务处理企业总分公司会计业务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总部与分公司间的经营资金拨付;二是总部与分公司之间及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往来交易,主要包括商品转移,价款结算、提供劳务等。根据上述二种情况,公司总部一般应设立拨付分公司经营资金和内部往来二个一级科目,而分公司一般应设置上级企业拨入资金,内部往来二个一级科目。请您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账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