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根据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附件1:《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0.3‰贴花;
因此这个转卖合同需要按照购销合同来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若符合上述条件不需要代扣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您好!
我公司占用荒山林地,发展土猪养殖。围栏内总面积近2000平方米,其中围栏内建有猪舍等必要生产设施500平方米。
请问我公司是否适用《耕地占用税条例》第十四条、《耕地占用税条例细则》第三十条、《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如不适用上述规定,我公司要如何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公司从事港口装卸及仓储的公司,2018年开始缴纳环境保护税,但最近本公司了解到本公司所在行业没有排污标准可以不交环保税;还了解到有的公司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规定中附件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办法》(试行)中钢铁行业的标准进行计算缴纳环保税。请问象我公司这样需不需要缴纳环保税,有没有行业标准,应依据那个缴纳环保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我公司和供应商合同约定,当月实际购买量未达到最小约定购买量时,对于购买量和最小约定购买量之间的差量需按照单价的30%支付(该差异部分无实质性交易),针对该差异部分问题如下:
1.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2.如果需要开具发票,能否开具发票仅包含金额和税额,不填写单价和数量;
3.如果需要开具发票,能否开具单位和数量为一批,没有销货清单;
4.如果上述开票发票情形不符合规定,应如何正确开具。
该行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该情形类似于采购数量不足时,销售方提高单价购买方愿意接受价格提升,因此该部分按照价款开具发票。发票开具时应当据实开具,信息齐全。
集团租用子公司房产,并缴纳房产租金。供暖由第三方单位与子公司签订合同并付款,实际集团使用,请问该笔业务账务处理及需缴纳税种。
账务处理:
借:费用科目
贷:货币资金(或:其他应付款-子公司)
以上解答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事宜依国家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你好:
我公司上月未开票收入已在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填列申报,本月对此项开具了发票,本月如何申报?申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15号)规定,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二)各列说明1.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公司原来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现在重新取得了发票,相应成本能不能扣除?如果能,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的规定: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我司在向境外支付款项时,电汇外币海外银行要手续费,该笔费用在银行系统自动扣除,我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金,是否可以认为境外银行的收费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如不能这样认定,是否境内银行应该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