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3%征收率免增值税是在月销售额15万以内,季销售额45万以内么?还可以使用1%的征收率么?
2、正常销售货物开具的专票只能开3%的征收率么?
3、2月的发票开错了,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之后,重开发票是按照3%开么?专票、普票都是么?
一般纳税人收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6号和财税2022年15号农产品免税发票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购买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发票或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进项。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对应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公司回收再销售的畜禽),可以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按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我公司是某公路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与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承担该工程中的施工劳务作业,现该工程所在地税务局要求我单位缴纳环境保护税(约0.6元+/平方),请问一个项目有多个分包单位,每个单位都按该项目面积交一次,合理吗,我们的甲方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环境保护税应该总承包单位缴还是我们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缴纳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