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述赔付的十件商品,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特殊业务。相应的进项,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所得税上需视同销售处理。
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委托专利局在核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若专利局未代征,企业如已经核定过“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税目的,可以自行申报,未核定上述税目的,可以先到大厅核定以上税目后再申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在太原广兴·巅峰国际买了套房,两书一表还不全就让收房,而且还是先交契税才可拿钥匙验房,具体交契税的时间咱们国家没有规定吗?不是房地产说了算吧,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管管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八项:“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另外,付款单位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进项可以抵扣。
请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 销货方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折扣额是否可以从当期销售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如果双方签订雇佣合同,实习生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签订雇佣合同,则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们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2017年我们公司把一个项目转包给自然人甲了,工程款我们公司把钱打给公司老板个人,个人再全额转账给的自然人甲。现在发现甲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2019年现在让甲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给我们,请问2017年成本,现在2019年重新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关于个税。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在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想请问这里到底是什么时间并入工资收入呢?保险落到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是指保单生效期限吗?比如2019年1月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保单期限是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单位应当在1月还是2月把这笔保险计入员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呢?
如果是单位和个人共同购买商业保险,计入工资薪金的时间和开始按200元/月扣除的时间又分别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