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运输企业(简称承运方)接受销货方委托把货物运输给购买方,由于途中承运方车侧翻造成承运的货物损失。承运方与销货方达成协议约定:赔款(假设整车货物价值也是20万元)20万元,款汇出后承运方收到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解释说承运的那车货买给了承运方(只能补签了补充协议)。
一问:这算购进的货物能进项抵扣吗?
二问:这车货物处理还值(保险公司估价)6万元(假设)低于成本价出售要进项转出吗?
三问:如果取得保险公司货物保险赔款5万元(假设)要进项转出(承运方有投保过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吗?
我司有两名2018年退休的员工,2月份发放的年终奖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计税的方式报税过,1-8月份未发放过月度工资项目,即将补发薪资兑现金额,金额分别为789679元和610377元,请问该用哪种计税方式?若按月度综合所得累计预扣法计税,是否直接采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对应的预扣率及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需要除以12个月吗?请帮忙计算具体个税金额多少?(请不要直接答复法规内容,能告知计税过程,非常感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贵公司购买保本付息的理财产品会涉及以下税费种:
1、增值税:3%(小规模纳税人),6%(一般纳税人)。
2、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1%)。
3、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采购材料开具专票金额6000多,财务说税局有文件专票超过5000元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三、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八)纤维植物
纤维植物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物,如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
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上述货物税率为9%。
您好,我们公司是信息科技公司,一般是别的公司委托我们进行技术开发,开发技术属于我们公司,我们不能进行加计扣除吗?
如果是国家大学研究院或者是军方委托我们进行技术开发呢?能不能加计扣除呢?
如果别的公司与我们签订的是合作开发合同,我们能加计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请问,因建设地铁需要,我司一部分土地被政府征用,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偿,那被征用的这部分土地是否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怎么计算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是否有相关的规定?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你好,我想咨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7]45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是指:(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中的科研院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
我们单位是以公司制新成立的的技术研究院,资本金来源于市财政下属的集团公司、管委会指定的下属企业以货币出资,以及高校和高校老师以知识产权出资。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归属于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如果是需要如何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 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河南省是否执行了总局的这个文件,实际操作中扣除准备是多少呢?如果是拿实际发生的通讯费发票报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25日起停止代征代缴专利印花税业务,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9年8月24日(含)之前的印花税,申请人如何缴纳呢?
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税函发〔1991〕1405号
……
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各种专利证书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核发时统一代征印花税。
根据文件规定,对于缴费期限届满日在2019年8月24日(含)之前的印花税,应按现行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