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因环保原因被市政府要求从市区整体搬迁到县城工业开发区,属于政策性搬迁。2019年7月开始搬迁,预计2019年11月30日在市区的生产基地全部清空搬完。按照企业重置计划在县城的新厂预计2022年10月底建成投产。
县政府出于招商引资的考虑,要求在县城重置的新厂必须注册一个新公司,以该新公司名义立项建设,不能沿用原来市区的公司名义立项建设。
请问: (1)、如果以新公司名义立项重建新厂是否还能够享受政策性搬迁税收优惠。 (2)、如果以新公司名义立项建设新厂和上述相应建设时间节点,我公司应于何时办理搬迁清算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谢谢!
售楼处购买的点心、饮料等物品,放在吧台,供前来看房的人免费使用,请问房地产企业取得的这些物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项抵扣?这类物品是属于业务宣传费范畴还是业务招待费?因为福利性及业务招待费是不得抵扣进项税,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您好,我们是一家做猎头咨询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利用社会资源推荐候选人去合适的公司任职,任职成功后可以得到佣金。请问根据我们的主营业务签订的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期待您的回复, 谢谢!
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我公司发生退货,客户已将货退回,但不配合出具红字通知单,我公司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应收款,导致应收款长期挂账,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冲销此应收款。
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企业清算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财税〔2011〕100号 第三条规定“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第9条规定中提到”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没有发票的情况下,可以凭借自己开具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给企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怎么规定(是按年还是按次)?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你好,我公司2019年有以“股权激励”的方式分配给员工股权,同时又有派发红利给他(已经发放)。现在员工离职,公司要把股权退还,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离职员工。
请问:
1、股权退还,原先已派发的红利我司要不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要,要按什么品目算个税?
2、股权退还,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我司要不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要,要按什么品目算个税?
我通过司法拍卖购买了套登记在公司名下的的公寓,法院要求所有税费由我承担,我想了解下我要交什么哪些税?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