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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费用分摊对外支付涉税问题

费用分摊对外支付涉税问题

国外集团母公司采购绘图软件CAD, 在集团内统一使用。中国苏州子公司成立后也使用这个软件。现在母公司把目前支付的软件维护更新的费用按现有的端口分摊给各子公司。凭证如附件,总公司 Accuride International Inc 收到 KETIV公司开具的软件维护费用发票65000美金,费用期间是2018.11-2019.10。


总公司按使用端口在北美、墨西哥、英国、德国和苏州分配,我们苏州分配11个,分摊费用14300美金(分摊表的期间应该是2018.11-2019.10)。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运输小票还能继续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运输小票还能继续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一般纳税人自有货物运输车辆,取得高速公路上运输小票还能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销毁超过国家规定保质期啤酒的对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处理吗?

销毁超过国家规定保质期啤酒的对进项税额需要作转出处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A股东162万占90%,B股东18万元占10%,现增加一名C股东,A股东转9万5%股权给C股东,交哪些税,交多少?

我公司注册资本180万元,A股东162万占90%,B股东18万元占10%,现增加一名C股东,A股东转9万5%股权给C股东,交哪些税,交多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若A股东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企业转让股权,取得

转让股权属于转让财产所得,自行计入相应的收入,扣除相应成本,正常季度预缴和汇算清缴。

若A股东是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若个人转让股权,有所得按照所得额乘以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无所得,不需要缴纳。若税局认为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则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调整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我是一个个体工商户,挂靠一个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后,经营所得归我所有。开发过程中,前期土地因为拆迁补偿取得了一笔政府拆迁补偿款。请问,该笔补偿款在开发公司那边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根据国税发【1994】号179号,所得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笔所得是否适用财税[2005]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店面出租给银行,原来由银行负责缴税,现在银行要求由我自行缴税,所以我要把税款的数额打入租金

店面出租给银行,原来由银行负责缴税,现在银行要求由我自行缴税,所以我要把税款的数额打入租金

你好!我把店面出租给银行,原来由银行负责缴税,现在银行要求由我自行缴税,所以我要把税款的数额打入租金。请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交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现答复如下:根据您的叙述,自然人出租店面,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收取的不含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1、增值税: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征收率为5%。

2.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或1%(其他)。在此基础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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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月发放离退休劳模津贴,请问计入应付工资薪酬还是管理费用的福利费科目。是否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每月发放离退休劳模津贴,请问计入应付工资薪酬还是管理费用的福利费科目。是否计算个人所得税

1.计入科目不属于税务的解释范围。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项中所称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一)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广告制作费是否属于设计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按6%

广告制作费是否属于设计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按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按照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因此如您属于上述行为,税率为13%。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无业,但是偶尔给别人做些翻译工作,开支为劳务费,这种情况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比例是多少

无业,但是偶尔给别人做些翻译工作,开支为劳务费,这种情况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比例是多少

我想咨询两个问题


1. 无业,但是偶尔给别人做些翻译工作,开支为劳务费,这种情况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比例是多少,能否把相关规定发我下

2. 有工作,下班之余替人翻译部分文件,开支为劳务费,这种情况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纳税比例是多少,能否把相关规定发我下,我该怎么申报这类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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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捐款给挂钩贫困户购买家庭财产险能不能税前扣除

职工捐款给挂钩贫困户购买家庭财产险能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贫困县政府文件要求,职工捐款给挂钩贫困户购买家庭财产险,并把捐款交到村委会,对职工个人捐款能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计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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