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涉及地上普通、非普通住宅与地下车位(含人防)等不同类型房产,对应地上、地下分别有明确指向的直接成本及地上、地下的间接成本(共同成本),如何进行不同类型房产的成本分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三十六条 开发产品总可售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确定:
总可售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不可售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房屋实测报告上载明的所有建筑物(开发产品)的实测建筑面积来确定总建筑面积。不可售建筑面积包括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建筑面积、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建筑面积。
按月度发放劳务报酬预扣预缴后,年度退税如何计算,也是可以按照综合所得(仅有劳务所得)减去6万,再减去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14年身份证丢失过一次,重新补办了一个身份证再用,19年8月23日在税务领取发票的时候我的身份信息显示在另外一家企业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并且该企业状态为非正常,这种情况我应该找哪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 十二、税务机关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税务机关须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对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的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税务机关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契税误申报退税后重新按照正确的申报需要缴纳滞纳金吗,18年网签,现在申请退税,然后马上重新按照正确的信息申报,但是超过契税70天缴纳期限了,契税金额不变,只变更客户证件号码和房屋座落,这种情况需要缴纳滞纳金吗?我去税务大厅问他们说要缴纳滞纳金,但是这笔钱在支金库的啊,而且退库之前能马上重新交进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文件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289号建议的答复》中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办法后,农产品进项税额与现行抵扣凭证脱钩,一方面方便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纳税人的销售收入以及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加强对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真实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时发现偷骗税行为,保证增值税平稳运行。根据此回答,我单位是否可以理解为从批发商手中获得的普通发票与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母公司作为主体进行统借统还借款的利息,开发票向子公司收取,子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否可以据实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第一种情况:在购房合同中明确注明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的行为,且不再就赠送车位或储物间与购房者签订合同、不单独为购房者开具发票的,第二种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就赠送车位或储物间进行约定、不单独为购房者开具发票。就上述2种情形,是否可认为其赠送车位或储物间的销售额已经包含在销售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额中,因此赠送车位或储物间行为无需视同销售。
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由于使用面积变小了,我们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 对于租赁费的约定进行了更改,对于这个变更的补充协议,是否还要按照财产租赁合同重新缴纳印花税呢?之前那份原合同已经交过印花税了,针对同一经济事项,要重复交税吗?
是否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您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二、企业集团内部,为避免企业集团(或母公司)全资和控股(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重复计征水利建设基金,将各子分公司按差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内部各环节子分公司均按差额计征,即本环节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扣除当月从上一环节的购进额(不含增值税)后,作为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 享受水利基金抵减这个政策需要备案或者其他手续吗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税务局 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非税〔2018〕1356号)规定:“二、企业集团内部,为避免企业集团(或母公司)全资和控股(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之间内部交易重复计征水利建设基金,将各子分公司按差额征收水利建设基金,计征水利建设基金时,内部各环节子分公司均按差额计征,即本环节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扣除当月从上一环节的购进额(不含增值税)后,作为计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基数。”上述政策未查询到备案的相关规定,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