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税率9%,取得劳务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简易征收3%的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将劳务公司开具的这张发票进行抵扣吗?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你好
我司的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给我们开了3%发票,我司我们的客户开的是9%发票
1.我们可以抵扣3%,剩下6%我们承担?对吧
2.既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3%票优惠政策,那我们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票,我们有相应优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您好!我们从农民合作社采购草籽、树苗等用于公司绿化,对方合作社属于一般纳税人且适用免增值税政策,开具了0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公司取得后能否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消费计价的食品饮料)是否属于混合销售,统一按6%计税。
酒店餐饮服务。(包括客人在店内消费的香烟、饮料酒水)是否属于堂食消费,统一按6%计税。请回答时附上相对应的文件号。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最新税收政策,旅客取得运输服务火车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因火车票属于实名制且票面信息印有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实际乘车中,由于旅客行程变更需要在火车上进行补票,补票需要身份证原件,但是补票的火车票票面上不显示旅客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请明确补票的火车票是否属于实名制火车票,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问题1:“企业集团”如何认定?问题2:甲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将一笔资金无偿借贷给同一企业集团下的乙公司,至2019年7月31日仍未收回,未申报营业税和增值税,该无偿借贷行为在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1期间是否应视同销售、计算利息并征收营业税?该无偿借贷行为在 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期间按视同销售计算的利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该无偿借贷行为在 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期间按视同销售计算的利息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请问要付给对方2500元为不含税价,要换算成为含税价金额是多少?咨询过税款包含增值税3%,城建税、印花减半征收,还有劳务报酬个税。请问有计算公式吗?能具体到计算步骤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根据桂政发〔1985〕120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产品税税额+增值税税额)X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在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我公司是商贸型公司,进项发票内容是A,销售发票一定是A?不能有一点变化吗?比如我进项开的发票内容是水,销售发票能开矿泉水吗?如果能?这个界限是怎么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