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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请问我单位外聘厨师的工作属于劳务报酬范畴吗?

请问我单位外聘厨师的工作属于劳务报酬范畴吗?

请问我单位拥有自有职工食堂,并配备相应食堂餐具用具。厨师为外聘,按月支付外聘厨师相应报酬。请问我单位外聘厨师的工作属于劳务报酬范畴吗?我单位需要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该厨师的个人所得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对收入应以什么标准计缴个人所得税分不清楚,请将体现雇佣关系的有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如果纳税人后期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也永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

如果纳税人后期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也永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

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过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能办理期末留底退税,问题:

1、如果纳税人后期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也永远不能享受期末留底退税政策?

2、享受过期末留底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后期能否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是医院 ,然后租了一个栋房子,到2019年8月份还没有装修完,那我现在想问的是,我公司现在还是筹备期吗?

公司是医院 ,然后租了一个栋房子,到2019年8月份还没有装修完,那我现在想问的是,我公司现在还是筹备期吗?

您好,我公司是2017年成立的,营业执照领取了,但是我公司是医院 ,然后租了一个栋房子,到2019年8月份还没有装修完,那我现在想问的是,我公司现在还是筹备期吗?还有就是筹办期是怎么认定?


您好,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父女之间赠送股份涉及哪些税费

父女之间赠送股份涉及哪些税费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在三板挂牌的企业,其中有一名自然人股东将其部分股份无偿赠送给他女儿,请问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哪些税费,如何计算这些税费?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我司将A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转让到B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要,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我司将A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转让到B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要,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你好,我司在广州成立了2家软件开发公司,分别为A公司和B公司。现因业务整合需要,我司打算将A公司的资产、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到B公司,转让完成后,A公司将予以注销。需要向您请教的问题如下:

1、我司将A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劳动力转让到B公司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要,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A公司留抵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转移到B公司继续抵扣,如可以,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何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政府招拍挂要求无偿配建的经济适用房涉税咨询

政府招拍挂要求无偿配建的经济适用房涉税咨询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政府在摘牌挂出让公告中要求配建的公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无偿移交给政府的,该部分是作为公共配套在土地增值税中抵扣,还是视同销售处理?如果做视同销售处理,请给出对应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定期定额的个体户,如果税务定额是2万(拿定额发票),请问如果企业想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

定期定额的个体户,如果税务定额是2万(拿定额发票),请问如果企业想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

你好,我想问下,定期定额的个体户,如果税务定额是2万(拿定额发票),请问如果企业想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还是只能开通用机打发票?如果企业在定额以外还开具发票的金额是1万/月,请问,企业是否要去柜台更改增值税申报表?另外定额定额的个体户在额度范围内是不用申报个体经营所得的,如果有在另外开票是否要去重新申报个体经营所得?谢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代开流程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承包一处园林工程,购进了不少树木等农产品,想咨询一下,拿到农产品发票后,我直接认证抵扣掉9个点吗??需要做什么备案吗?

承包一处园林工程,购进了不少树木等农产品,想咨询一下,拿到农产品发票后,我直接认证抵扣掉9个点吗??需要做什么备案吗?

本公司为园林工程企业,今日承包一处园林工程,购进了不少树木等农产品,想咨询一下,拿到农产品发票后,我直接认证抵扣掉9个点吗??需要做什么备案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对外支付分摊的软件维护费的涉税咨询

对外支付分摊的软件维护费的涉税咨询

国外集团母公司采购绘图软件CAD, 在集团内统一使用。中国苏州子公司成立后也使用这个软件。现在母公司把目前支付的软件维护更新的费用按现有的端口分摊给各子公司。凭证如附件,总公司 Accuride International Inc 收到 KETIV公司开具的软件维护费用发票65000美金,费用期间是2018.11-2019.10。


总公司按使用端口在北美、墨西哥、英国、德国和苏州分配,我们苏州分配11个,分摊费用14300美金(分摊表的期间应该是2018.11-2019.10)。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为引进战略投资,特殊的个人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纳税

为引进战略投资,特殊的个人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纳税

创始股东自然人甲:

第一轮增资价格为A1,成交量为B1

第二轮增资价格为A2,成交量为B2

第三轮增资时,新增股东(法人)丙方和存量股东(法人)乙方为竞争对手(都是国内支付机构)。为了促成第三轮融资,创始人甲,以价格为A3,成交量为B3,全额收购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持有股份占比小),再以同样的价格,立即平价转让给丙方(时间在一个月内),丙方在此基础上另外追加投资。

问题:这种出于战略需要的股权平价转移需不需纳税,考虑不考虑前面两轮的投资成本,有无具体的法规条文?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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