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里面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是只得总额,还是除以12后的额度?
近来发现一个问题,如果是总额,那当这个奖金总额正好达到某一个上一个适用税率时,应交税额多出来的部分,还超过了奖金总额多出的部分。例如:一次性奖金总额是14万元和15万元,根据税率表,14万元的适用税率是10%,而15万元是20%。按照上述计算公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股息来源于有限公司,是税后利润了。合伙企业还需要确定各个投资者的股息,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司对租入厂房进行装修,理解该部分装修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请问该笔装修费用的摊销年限如何确认?应该企业所得税第十三条第四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确认摊销年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请遵照执行。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本公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范围包括建安企业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在纳税信用等级中出现的“0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扣份。想问一下这里的零申报、负申报是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零还是增值税计税收入为零?如果有计税收入但因有足够的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导致应纳税额为零是否也是在扣份的范围?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申报税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内容。什么样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才能符合退税的标准呢? 不在2017-68文件中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符合退税的标准吗?比如说阿里云的证书、微软的证书可以符合退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