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消费满699元返100元代金券,且或者在餐饮店铺也经常推出吃100元返100元代金券等类似活动,该促销活动类型顾客并非为抽奖所得,且需有先消费一定门槛才能获得,此类代金券或礼品是否需要缴税呢?
请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
税总办发〔2015〕160号第一、纳税人识别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衔接方案
纳税人识别号是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唯一识别代码,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由税收征管法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
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保险代理人签订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第八个视同销售的点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竞赛奖励发的实物属于无偿赠送吗,需要视同销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您好,请问下我司将要开展车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收到客户的首付款,以及各期的月供,请问开票名称应该是如何,开票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另外请问该融资租赁业务的开票金额是按照收到客户的金额确定的吗,融资租赁业务申报可以扣减的利息支出,以及车辆购置税是否在申报时附表一扣除,谢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你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发票,按实际收取的价款据实开票。
海外总部统一购买支付第三方数字链路服务费用,数字链路用于德国、英国、美国和苏州工厂之间电话交流,数据访问、共享。总部现在按各单位使用的费用分摊给给使用单位。中国苏州如果要支付这笔费用,要代扣代缴何种税?这个会属于特许权的范围吗?我们仅仅是在第三方提供的技术服务中共享交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详情您可以关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章税收优惠等相关条款。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冻光鸭、鸭边腿、冻鸭胗、冻鸡翅、冻三黄鸡、冻鸡爪、鸡小腿、冻肋排这些肉及肉制品的税率是多少?..
大豆油、葡萄汁、菠萝汁、伊利纯牛奶、伊利酸奶、金标生抽、牛肉早餐肠、鸡肉早餐肠这些产品的税率又是多少?
白鲳鱼、海中虾、红心鱼、红友鱼、金鲳鱼、罗非鱼柳、马鲛鱼、鲜鱿鱼这些产品的税率是多少呢?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和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本公司未在异地注册分公司,只是租用异地的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货物由海南公司发货给客户,请问流转税是不是在海南缴纳?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 第三十四条"同一个清算项目, 可以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入容积率部分的可售建筑面积中,对于不计容积率的地下车位、人防工程、架空层、转换层等不计算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此规定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不计容积率的地下室车位分摊地价?
如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计容可售建筑面积,则不计容的地下车位等不得计算分摊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全部分摊至全部可售建筑面积,则不计容的地下车位等也应计算分摊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请问:我公司股东甲拥有内资a公司100%股权,现出价2000万元再次将该公司股权出售。该股权系甲5年前从一个人股东c处购入,当年a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1400万元,c占100%,甲即与c按注册资本1000万的金额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报工商部门审批并最终成交;但当年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主管税务局认定a公司股权转让价格偏低,将转让价核定调整为1400万元, c个人按税务局核定调整价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然而股权转让合同及会计账面仍按1000万元成交价记录。a公司财务部门留存了c第一次股权转让后的所得税申报记录及完税凭证等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