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融企业在2010、2011、2012、2014年度报废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动存取款机),已在当年作了账务处理,并在2015年对以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税)进行处置,取得处置收入,适用增值税3%减按2%缴纳了增值税,但有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销售旧的固定资产,应适用17%税率,请问该项业务究竟应如何缴纳增值税以及依据的政策文件是什么?
企业报废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山西省的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请问文件里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是指利润表中的收入还是指增值税申报主表中的计税销售额。我们公司是做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的,利润表中的收入和增值税申报表的计税收入的差额是融资租赁资产的本金金额。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因此,个体户不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我公司是组织架构为总公司与三家分公司, 主营业务均为污水处理业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目前总公司具有5名环保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分公司无符合条件的环保专业中级职称技术人员, 其他的条件均符合。 我公司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采用汇总纳税方式,如果以法人为纳税对象,总分公司合计5人环保专业中级职称,已满足条件。 请问总分公司是否均可享受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15%的优惠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纳税人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判断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如实开具发票及申报缴纳增值税。另外,如为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税率为6%;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征收率为3%。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相关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省未有具体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异常发票(或者失控发票)抵扣凭证,是在当期申报表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还是更正申报所属期申报表?
我司收到供应商失控发票,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我司“四流一致,发票、货物、资金、合同”已核实无误,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异常发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处理有关问题,若在具体处理发票事项中有疑义,请将有关资料提供主管税务机关。
房东跑了,法院拍房的商业用房,税由买房代交,需缴哪些税?是否还要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您的描述,卖方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买方涉及契税和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纳税人属纳税人自行发现需进行退税的情形,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已超过3年,不能申请退税。
另外,上述留言中提到“我司开零税率普票冲减收入,”该做法不正确,“该种情况下,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而不是开具零税率发票,且不得冲减当前增值税(含应税、免税)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