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财务共享中心,负责大中华区13家公司的账务和税务处理,目前所有的原始凭证都是扫描进SAP系统,并且附在会计凭证的后面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将会计凭证打印出来按照凭证号码和原始凭证装订成册保存?还是保存电子档案即可?另外,进项税发票抵扣联是否可以保存在我们共享中心,还是一定要保存在各家公司所在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河南省悠程去哪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LNKD5E),于2013年3月5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成立,经营范围主要有:入境游业务,境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拓展服务,票务代理服务、会议会展服务,工艺品销售等等,注册资本50万,由河南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原河南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全资投入。
河南省悠程去哪儿有限公司目前主要负责“去哪儿”品牌门店在河南全省的拓展与管理。去哪儿网门店是中国最受年轻人喜爱的线上旅游OTA去哪儿网精心打造的落地实体门店。去哪儿网所有门店全部采用青春活力风格的统一VI,统一店面形象设计,拥有超强的辨识度和品牌号召力。
老师您好:
我想咨询建筑劳务公司,按照清包工备案简易计税。将劳务公司单项的模板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以建筑服务形式包给工头个人,由工头自己给工人发放工资,包工头以个人名义开具的建筑服务发票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可否进行差额抵扣在附表三填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A公司以股东B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合同由股东B与银行签订,贷款发放后直接从股东B个人银行卡汇到A公司的供应商C对公账户。贷款利息由A公司承担,但是银行的利息发票抬头是股东B。 供应商C向A公司开具销售发票。 请问:1、A公司承担的利息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2、A公司要不要代扣代缴B股东贷款利息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这种情况属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3、 A公司与C供应商 ,发票流、资金流不能完全对应一致,是否合适?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5〕102号)规定,我省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省会郑州市经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其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下;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价)不高于本市商品住宅销售平均价格在1.4倍,2005年以2004年平均价为基数,其中多层住宅销售价格在2708元/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销售价格在4924元/平方米以下。其他省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建设厅、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我在海口买了一套期房,后准备装修,与利民达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向银行申请装修贷款,银行审核期间此期房开发商说要延迟交房时间1年以上,后银行审核通过,将装修预付款22万元付给利民达装修公司,因房子未交房无法装修,人工和材料不断涨价,原合同已无法履行,经过与利民达协商,签订了取消装修的合同,并且利民达将预付款22万元返还给我,有转款记录和收据,房子至今未盖好。请问利民达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么?缴纳多少如何计算?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和 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成立至今只开发了一个项目,此项目在今年6月取得绿色住区证书,请问我公司是否可按西大开鼓励类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如果可以那么我是从项目开工当年就开始享受呢?还是从取得绿色住区后才能开始享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现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村集体为村民修建的房屋,框架商场2层,上面为村民住房,住房下面对应的面积为村民所有,因手续不齐尚未获得正式产权证书。现村民委托村委会统一出面,把商场出租给企业经营,在与企业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谁纳税。请问村民和村委会应当交什么税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由谁承担?
您咨询的问题涉及实际业务的判断,无法回答,建议您参阅以下文件,持房产相关资料咨询房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A、我公司,B、房产产权人(出租方),C、经营方(自然人承租方)。我司从C手中转让正在经营中的铺面,只转让空铺,不转让证照等,支付C转让费若干元;然后C跟B解除租赁协议,我司跟B签订租赁协议并按期支付租金。请问我司付给C的转让费,C去税局代开发票应该开什么项目,缴纳什么税费?
C向您收取的铺面转让手续费收入,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应按经营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人2018年9月16日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一级建造师考试,2019年1月3日公布成绩,2019年4月份发放合格证书,证书批准日期为考试日期(即2018年9月16日),请问能否作为2019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不行,那会涉及每年下半年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很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群,这怎么解决?
国发〔2018〕41号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