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第四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请问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增值税适用零税率,申报根据36号文,按照免抵退办法申报,那么是否适用2005,25号文中针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你好,根据国务院48号令,申请软件即征即退备案已经不需要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了,那么嵌入式软件申请备案是不是也同样适用这个条款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公司于2018年工商登记注册,但因在筹办期,无经营收入。相关经办人员于2019年4月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税务登记)。在实际办理税务登记之前,发生进口设备,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缴款书取得时间在税务登记之前,该增值税抵扣凭证不能作进项抵扣的凭据,涉及的增值税金额巨大。逾期税务登记虽是企业的责任,但企业在税务登记日之前就存在,并发生真实的业务,取得抵扣凭证。请问税局是否有相关法规及处理的程序或方式,确认企业取得的进项税。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企业应退税款超过三年,述求是退税,不需要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税务机关以超过三年为由不予办理,请问该执法口径合理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财政收据原件丢失,仅有复印件,是否影响后期的增值税抵销项及土增税清算,如果影响,该如何补救,谢谢!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您好,我公司现有网络平台业务,为客户进行推广,手机用户可注册会员,对平台发布的广告及其他可以进行点击推广,根据点击量有现金奖励(可提现),因为这部分为个人,所以无法提供发票,可提供支付给会员的付款回单作为附件,我公司承担的这部分成本费用是否可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关于印发《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工发[2007]2号一、代征范围
成都市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属于代征范围。
二、计提拨缴标准
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