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公司至2019年6月实收资本5000万,净资产-8000万。因甲公司有房产土地,评估增值2000万,经评估后实际净资产-6000万,每股公允价值-1.2元。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和借款计8000万,2019年7月,双方协商以乙公司8000万的债权全部转增甲公司的股权,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债转股后甲公司实收资本增至1.3亿,其中甲5000万,占股38%;乙8000万,占股62%,债转股后甲公司每股公允价值0.15元。请问该债务重组中,甲企业是否应对股权公允价值增值部分(1.2+0.15)*5000=6750元确认债务重组所得纳税?
单位转让商铺需要缴纳以下税费: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的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网签合同技术服务费应计入什么科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可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扣除。
若属于江苏省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您可以拨打12366核对定额发票流向或携带下列资料向税局申请发票真伪鉴别。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注: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尊敬的税局你好:我公司为面粉企业,进项税采用农产品核定扣除,按照河南省文件进项扣除率为1.355.我想问下,如果我公司更新改造设备提高面粉出粉率,是否会影响进项税的抵扣!以上 请领导予以回复,急盼!感谢!
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膨化大豆粉的税率是9%还是13%?山东省是怎么界定的?是属于饲料还是属于商品?我咨询了几家大的加工厂,给出的答复各不相同,有开的是9%的,有开的是13%的,我想问下哪个是正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膨化大豆粉是否属于上述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建议携带相关产品资料到主管局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增值税抵扣后开票方被税务局认定为失控发票,我公司已经进项转出了,补交了增值税。两年后,现在税务局又要我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而开票方已在2017年关门,我公司的业务也是真实发生的,补税的税务局要求我们根据总局所得税凭证管理办法提供证明资料,国地税合并后又找不到税务局的公告,想知道具体政策以及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我公司种植销售苗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是免税,销售价格中包括运费,那么这个运费是否要分开核算,是否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谢谢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根据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因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此范围,因此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如有疑问,欢迎致电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具体咨询。
提前解租的,应先做税源变更,再做税源终止。例一企业原税源登记“申报租金期始”为2018年1月,“申报租金期止”为2018年12月,“申报租金收入”为120000元,即每月租金10000元。税款按月申报,10月份,承租方提出11月起提前解租。
则,第一步,应先做税源变更。将“申报租金收入”修改为100000元,“变更日期”填写为2017年12月的任何一天 (变更的次月生效,即从2018年1月开始,所以应填写申报租金期始的前一个月)。变更后,该条税源情况如下:“申报租金期始”为2018年1月,“申报租金期止”为2018年12月,“申报租金收入”为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