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个体户,季度收入不超过30万元,核定征收的个体户,需要加纳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简易征收申报,税务局未能直接扣缴,问题是我现在要缴纳需要去柜台缴纳,需要带什么材料填报什么表格。
答复如下:
纳税人上门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您所咨询的会计入账问题不在纳税服务指引范围内,如您有会计方面的问题请根据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你好,我要咨询的是:我单位是生产汽车配件模具和汽车配件的企业。现立项研发生产汽车配件的冲压模具项目,最终形成的模具用于本公司生产汽车配件对外销售;该研发费用是否属于形成固定资产?请问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如何确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财税〔2016〕140号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我司取得苏州某地块,土拍竞得公告土地成交价格含“大市政配套费”,且我司按含“大市政配套费”的金额缴纳契税。问:我司支付的大市政配套费可否作为140号文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项税是从销售额中扣除?
为了提升公司职工专业技能,我公司鼓励职工参加本行业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并为职工报销考试费,请问该笔考试费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是否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呢,如果是职工个人抬头的考试报名费发票允许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二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法律代理开发票的税收分类编码选择“法律咨询”还是“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但对于此种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因此,您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判断。另外,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我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支付给个人利息部分没有发票作为成本入账依据,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纳税调增。如何规避风险?
1.其他个人取得利息收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