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是做水资源环保设备研发、销售的小微型企业,现省外企业委托我方开发水资源软件,是否有免退税福利,应如何开具发票;或者如果我们签订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认定我方只能开具“零税率普票”才能免增值税,那对方是否就没有进项抵扣了。期待您的回答,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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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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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按着这条规定,企业赠送的自助餐券、景区门票、房券、冰淇淋兑换券,是否属于消费券、代金券的范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企业之前是一般纳税人,现在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一批之前一般纳税人时购入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适应税率3%的2%缴纳税款。那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是要进项转出到成本,还是要进项转出补缴税款,这个是否有相对应的政策规定,文件号是多少
目前暂无规定上述情况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我方是高科技技术企业,自主研发软件。有一部份资本化后形成无形资产。今年实际软件摊销有160万,用于新项目上的软件摊销是30万。那么在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用于加计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是30万还是160万?这个有没有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物业公司代管的项目与充电桩(用于业主小电动车非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物业公司不承担管理和维护费用,仅提供场地收取卡充值费用(充值用于业主充电付费),这项业务适用的税目是什么,税率是多少?
以上问题,物业公司与设备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物业公司提供场地并收取充值费用,该充值费用是否全部归还设备公司?请详细描述,以便准备答复。您也可携带相关合同文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公司拟推动差旅系统建设,住宿费、交通费等将与携程等第三方平台结算。针对住宿费,第三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并可以提供住宿明细清单,但发票项目为“旅游服务费”。请教税官,如果实质为住宿费,但发票为“旅游服务费”,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请遵照执行。
我公司是一房产公司,原通过拍卖在铜陵市取得一块商业性质用地,现政府同意将此地块1.17亿收回,变更为住宅用地后再挂牌拍卖。请问政府收回土地,我司需要交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现代服务*直播服务,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吗?
2、企业在4月、5月忘了填写加计抵减申明,可以6月申报时申请填写申明吗?可以的话,能一并计提之前月份未计提的抵减额吗?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我公司是农产品配送企业,于今年5月在当地税务局办理了农产品免税备案。公司业务发生在三四月,未结算。现给客户开具3-4月份发票,请问三四月发生的业务客户能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扣税吗?
根据您所描述的答复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