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8〕41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外资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和自产的产成品配套出口可以退税吗?如果不能退税可以做免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因此,结合本条例和附件4的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若符合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
增值税等流转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若分支机构有核定税种,自行申报。
我公司2018.7之前取得的发票,对方公司现为走逃失联企业,我公司能提供合同、发票以及转账证明以证实业务真实性,请问能否参照2018年第28号文进行税前扣除?若不能参照2018年第28号文,请问2018.7之前业务应参照哪份税法文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征管实践中,具体业务建议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根据税务总局文件《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成立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需经税务总局审核,请问目前成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核材料以何种方式向税务总局提交?
您好。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税官好,我司现有一台废液回收设备,先需要对该设备新增一台回收管道,以达到将两种废液分开回收的目的。
现由某公司为我司提供该改造业务,由对方提供所需的材料(如电缆、支架、泵等)并完成该业务
问:对方给我司提供的该业务能否视为加工业务开具发票?如果不能,对方应给我司开具哪项服务/劳务下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A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实际所得税在当地缴纳,按税法规定是总公司汇算清缴的。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在同一个地方,按现行实际操作,有没有税收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务独立核算出具报表,现行政策所得税是否强制并入总支申报,若否,该分支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因此,分支机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建筑企业,有园林绿化项目,3月份购的农产品并开具了发票,因没支付货款,对方没给我们发票,到5月底才给我们,在6月申报抵扣中却要求我更改按照9%申报抵扣,这是为什么?我认为是3月的发票,应该按照10%来计算抵扣。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