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17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比如原公司甲要分立成甲公司和乙公司。原甲公司有A股东60%及B股东40%,分立后,甲公司由A股东100%持股,乙公司由B股东100%持股。乙公司承受原甲公司的土地及房屋。
请问这样是否符合以上条例,免征契税。
一、从2019年4月起,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滴滴公司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但是没有行程单,可以抵扣吗?
二、专用发票有抵扣联备查。但客运票很多且没有抵扣联,需要备查吗?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9公告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只限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因此,若你公司是4月1日后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我单位取得的代扣代缴的税款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需要缴纳,按什么项目缴纳,税率多少?税款手续费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按照(1994)财税字第20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
1.如何判断会议费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2.企业邀请行业内专家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并承担专家费用,这种费用是否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外籍纳税人更换新护照,护照号码有变更,应如何办理个税信息变更?如果变更了,完税凭证是不是只能打印新的护照号的信息,旧的打印不了?完税凭证会不会不能产生不能连续做法?
更换新的证照(由于更换护照,护照号码变更等)请您在“人员信息采集”中将“人员状态”修改为“非正常”,点击“保存”后,再重新录入一条正确的人员信息后申报当月数据,当月申报成功后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多证同用并档业务。并档后完税凭证就可以打印旧护照申报的纳税记录。
我公司系从事市场调查的小微企业,在开展调查活动过程中,会向参与调查的被调查人发放物资。这部分物资在采购后账务处理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税务机关认为上述行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调增视同销售收入补交企业所得税。我公司认为调增视同销售收入,也应该调减视同销售成本,方符合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但税务机关认为,“主营业务成本”与“视同销售成本”属于重复扣除。请问,上述两件事是重复扣除吗?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好,因之前租的房子到期了,换了一个住所。我在个人所得税APP上直接修改了住房合同申报,而不是新增合同,导致把之前4个月的记录给删了。这个月发工资,直接补交了前前四个月的税。请问应该怎么办
回复:建议先修改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如涉及税款多缴纳的,可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具体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请问下国外企业在境内有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费呢?是所有的销售行为、提供服务行为都需要代扣代缴吗?需要怎么办理呢?假设前一个月已经进行支付款项,现在进行申报来得及吗?是否会有相应滞纳金呢?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您好,请问汽车销售4S店对汽车进行保养,发生的费用有三类,人工工时费、机油费、机滤费,是不是应该合计总额开具6%的其他服务业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