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企业(在江西)每月领用和开具的发票量大,希望能够申请电子专票,提高开票效率,也可以给国家节约纸质资源。
税总2020年20号文,江西增值税电子专票试行对象为2021年1月21日后新办的企业。2021年1月21日之前的存量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公司有员工2020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2月发放,已经按照综合所得申报个税,2022年汇算清缴发现单独计税会更好,但是个人APP上无法选择,是否可以通过单位找主管税务所进行更正?我们理解全年一次性奖金既然有选择,是国家的一项惠民政策,应该是双向都可以变更。主管税务所会不会拒绝变更?我们去办理是否有更明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我司为2家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持股比例均为50%,其中一家合伙企业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另一家公司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50万,那么这两家法人合伙人2021年度纳税调整后的所得中归属于我司的部分是否需要并到我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申报?如果要,应按多少金额申报呢?
一般纳税人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6〕140号第十二条之规定,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对此理解是否如下:连着地上建筑物建造的地下可售产权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不保留成本?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通过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工会筹备金。 自2018年2月1日起,暂免征收三年工会筹备金。请问该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通过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工会筹备金。 自2018年2月1日起,暂免征收三年工会筹备金。(该政策2021年1月底已执行到期,2月申报时是否应该缴纳工会筹备金还未下发具体文件,需要咨询工会。请根据工会对于政策的解答结果,核实自己的费种认定是否有问题,如有问题,提请工会组织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修改。)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将污水排放至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但有部分应税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其他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口是否可以依法享受减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