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一起找了运输公司运输货物,但是对方开票只开给了其中一家,另外一家公司如果用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能税前列支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2019年是否还能流通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是否属于有效发票?是否能用于报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8号)的相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通用类发票,即《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及《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过渡期内,纳税人继续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在线管理系统开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2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报销属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关财务处理方面的问题请您遵循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或向相关会计部门进行咨询。此外,如发现广东省纳税人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您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6-2-4或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下进行举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厦门到香港不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不能计算抵扣。
你好,请问国地税并库后是否可以在附件中的路径中申报?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非居民分附加税是在非居民企业管理套餐-通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中征收项目选择对应税率 填表申报代扣。
第一:二手回收物品,无进项发票,无法准确记账
第二:销售也不是马上能销售出去的,可能会一直压在仓库里,这特殊行业有一特性,就是商品会一直贬值!!有可能会造成严重亏损。
第三:因为有特性2,再加上有库存积压情况,请问如何计算利润,怎么计算企业所得?
第四:因为有特性2,请问销售严重亏损的库存二手商品,这又怎么纳税吗?比如本来就亏损可能20%了、还要再纳税增加企业亏损?
您好,本人是某间电站法人,将电站转让给何某,涉及何种税?如何计征?计税依据?具体情况:电站注册类型属个人独资,现在转让,已在工商变更法人,只是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何某。重点问题一: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是否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不用征收增值税;问题二:本电站只变更法人,固定资产包括厂房、大坝、渠线并没有变更,房产证还是还是原来的电站名,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是否不用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站固定资产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效力,就不存在所属权变更,土地增值税,契税是否不用缴纳(加急-涉及滞纳金问题)
请问纳税人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支付给客户、聘请专家所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属于企业费用,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只可凭支付给对方的相关费用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税前扣除。
我司为金融机构,我想咨询一下我司与国有银行的海外分行通过同业拆借平台进行融资,对其支付融资利息时,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同业往来利息免税政策免代扣缴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司为金融租赁公司,我想咨询一下我司与国有银行的海外分行进行融资,对其支付融资利息时,是否可以按照增值税同业往来利息免税免代扣缴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行于2019年3月18日在二级市场买入一笔国内信用证项下同业福费廷资产,交易对手:中国光大银行贵州分行,国内信用证号码:KZ5172190005AA,金额:CNY30,000,000.00元,买入价格:3.45%,起息日:2019.03.18,到期日:2020.03.17 ,该笔业务我行采用预扣息方式,即在买入资产当日就预扣了利息CNY1,049,375.00元。起息当日我行行内资金成本为3.232%,即如我行将上述资产持有到期的话,该笔业务收益点差为0.218%。
但国内证项下同业福费廷资产属于同业可交易资产,即其业务模式与票据的转贴现相似。因此我行将根据同业资金市场的价格变动择机将该笔资产再次转让其他交易对手,以获取交易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