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建安发票涉及税收: 1、增值税按3%征收率。 2、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随同增值税征收(附加税费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3、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4、个人所得税:若是未办证,专业提供建安服务为经营内容的,可按个体户经营所得征收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60% 。
你好!我们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村取得一块地40年的使用权,建成公寓销售,不能取得产权证的,请问开具发票给客户时能否按照销售不动产来开具?如果可以的话要不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您参照上述政策进行判定,如无法自行判定,建议您带齐资料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您进行判定。
母子公司都在广东省,但不属同一个市区,母公司与子公司有一些共同的费用在总公司支付,母公司与子公司签立分摊协议,按一定的比例分摊给子公司,针对这部分费用,子公司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则不可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你好,我公司2015年注册成立的,注册资本400万,注册金是认缴的,到目前还没有开始验资,2019年发生股权变更,原有三个股东退出,把股份全部转让给法人代表,公司变成自然人独资公司,请问此次变更股权,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具体需要缴纳多少呢?谢谢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股东为自然人,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企业宿舍拆迁,收到房屋管理中心的一笔按照市场价格定的款项,房屋移交给房屋管理中心,请问企业收到这笔钱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不清楚您司所发生的具体应税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结合上述文件规定自行判断其应税行为的性质。如属于符合上文所述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人应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属于上文所述非经营活动情形的,则无需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
近期看到广东税务总局推出车辆购置税电子版,是否现在可以在网上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呢?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的车辆的登记注册地为广州市,您需前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同泰路倚绿北街14号3楼)、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地址:广州市机场北路888号12号楼2楼)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有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的具体流程以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申报”栏目查看相关办税指引。另外,根据《广州市税务局推出的便民利企促发展33条措施》的规定,便利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点通办、申报免填单。因此,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我们委托农户帮公司养鸡,支付农户养鸡费,请问农户的养鸡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吗?我们支付的时候需要农户开票还是我们直接开付款凭据就可以?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装饰工程公司,承接酒店装修工程,对酒店进行装修,标准为交钥匙工程,也就是说除装修外,还包括家具、电器、床单被套等用品用具,请问属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
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