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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法院拍卖的车子,销售方4S店已倒闭,无合格证,如何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法院拍卖的车子,销售方4S店已倒闭,无合格证,如何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法院拍卖的车子,销售方4S店已倒闭,法院无法提供合格证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开了16个点的票怎么处理?

销售使用过的二手车开了16个点的票怎么处理?

物品贸易企业(非二手车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是否可以用销售货物的13%的税率进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公告)》文件规定,按3%进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已经开具了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该怎么处理?


 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征收的,若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税率为16%;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适用税率为13%。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地产企业从预售到交房期间税率发生两次变化,开票税率如何确定?

房地产企业从预售到交房期间税率发生两次变化,开票税率如何确定?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17 年 5 月 开始预售的营改增后新项目,预计 2019 年 12 月交付,项目预算期间经历两次税率变化,税率从 11% 调整至9%。预缴税金时我公司计算不含税销售 额都是按当时的适用税率计算,请问房屋交付补缴增值税时该如何确认应交增值税额,是否需要按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税率分段计算开票?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房地产公司出售无产权立体停车车库,出让使用权是否按照出售不动产及无产权车棚同样缴税?而且是否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公司出售无产权立体停车车库,出让使用权是否按照出售不动产及无产权车棚同样缴税?而且是否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你好,房地产公司出售无产权立体停车车库,出让使用权是否按照出售不动产及无产权车棚同样缴税?而且是否涉及到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五、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工厂采购生产用自来水税率

工厂采购生产用自来水税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三、自来水

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聘请外部单位人员承担的交通费可否抵扣

聘请外部单位人员承担的交通费可否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由于我司(建安企业)用工模式多样,比如劳务派遣或因为某项特殊事项单次聘请的专家及临时用工等所发生的车票是否也可以作为我司进项税额抵扣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特此公告。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公司年终购买黄金的账务处理

公司年终购买黄金的账务处理

年终公司赠送给各股东的黄金可以作为福利费么?这个福利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开的是专用发票,认证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对吗?以上3个疑问,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需做视同销售处理,进项税额无须转出;另外,需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次年开具去年收入发票问题

次年开具去年收入发票问题

你好,假设在今年4月份时候在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发,现企业有需要确认收入含税1060(不含税1000,增值税60),但在2018年度未开票未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那么要求补缴增值税情况下,假设今年4月份补开补缴这笔增值税,增值税60我在申报4月所属期的时候缴和当月实际产生一起缴纳吗,请问这张发票会被认定是4月份的收入吗,若是当做前年度的,那么我在4月份报表收入怎么填写。实际这笔收入1000所得税在汇算清缴已经算到去年年度的了。


企业所得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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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请问个人卖旧设备给企业,大概要缴哪几种税,税率各是多少?

请问个人卖旧设备给企业,大概要缴哪几种税,税率各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因此,若个人将自己使用过的设备转让给企业,免征增值税。若不属于上述情形,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转让设备的收入扣除设备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签订的转让设备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公司新进员工,若在前公司已采集个税附加扣除信息,员工是否需要重新采集提交到本公司,个税系统操作增员是否能直接采集到员工个税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呢?

公司新进员工,若在前公司已采集个税附加扣除信息,员工是否需要重新采集提交到本公司,个税系统操作增员是否能直接采集到员工个税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呢?

公司新进员工,若在前公司已采集个税附加扣除信息,员工是否需要重新采集提交到本公司,个税系统操作增员是否能直接采集到员工个税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扣缴单位应为新入职员工办理人员信息采集。

发布时间:2021-01-2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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