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系统的。企业所得税(年度关联申报)有下表
2016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已保存)
2016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已保存)
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已保存)
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已保存)
G101000《关联关系表》
但我点申请提示:申报失败! 这个征期您已经申报征收项目代码为的10104税种,请您核实!
我司是有限合伙企业,2018年12月迁来山东。因我司虽设置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2019年1月由山东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的规定,对我司生产经营所得的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3月初接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取消核定的口头通知,并对1、2月收入按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算,请问,一年之内变更征收模式是否可以?我司是否应该继续核定征收?
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该文件没有规定变更征收方式有关时间的限制。 企业按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我11月份在网上购买的物品,12月份广州的商家开具了电子发票,今年2月份发现自身原因,电子票信息填写有误,于是申请重开,被要求补缴10%的税点?商家的说法是,他们开票的时候已经交了税,而且跨年、跨月的都是不能冲红重开的,是否属实,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您的提问不够清晰。如您来文所述指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则不可作废。如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感谢您的咨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4年第4号)第四条规定,出租汽车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出租汽车公司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查实征收方式,对挂靠、承包、租赁等各种形式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运营的个体出租车,若未达起征点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标书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计算出的税额达不到6,000元的,按6,000元收取,对计算出的税额超过6,000元的,按计算出的税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关于企业报销员工出差误餐补助有如下疑问:
请问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公司按照差旅制度发放的误餐补助(定额标准,非实报实销),是否需员工提供餐费发票作为所得税扣除凭证?
经与各地税局了解,部分税局认为对于符合差旅制度的定额误餐补助无需提供发票,但仍有税局认为需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请问总局是否对此问题是否有统一规范标准或解答?
结合业务实际,我司认为,实报实销方式发放的误餐补助,应当以发票作为扣除依据,但定额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因发票与定额标准并不一致,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缺乏合理性。
我司受托客户的工商登记于2018年12月从新疆迁入山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客户于三十日内(2018年12月当月)在迁入地山东办理税务登记,那么十二月迁入山东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在哪里申报缴纳?是否按照财税2000年91号文第二十条在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在机构所在地山东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您好!非常抱歉,由于系统原因,导致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提交的问题时间延迟,给您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个体工商户利润季报表(利润表_季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要填写吗,填错了会有影响吗,自己实在不会填。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私募基金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股份制银行结构性存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不需要,已缴纳税款如何退回?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8年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而截止2018年末企业为累计亏损,请问2019年4月申报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额度能否自动恢复。若不能自动恢复,在4月前进行2018年所得税汇算申报后能否恢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涉及以下税费: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增值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