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分立成为了2家公司。分立采取的是存续分立,即本公司继续存在,用一定的资产和债务与他人组建了新公司。
在该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的印花税、各类变更执行主体的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分立中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适不适用于财税〔2003〕18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这个文件?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买的公寓,购房名字为妈妈+未成年小孩,等不动产办下来后,想减去妈妈的名字,是否要缴纳税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
一、其他个人转让非住房销售方涉及以下税费:
1.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我公司系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将自己开发的商业不动产用于出租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已取得单独产权证。现拟将该不动产对外转让,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时能否仍可将此待转让的房产按开发产品出售计算扣除成本并加计扣除20%的开发费用,还是按转让二手房接重置成本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不再加计扣除20%的开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我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开发的会所出租2年后,进行了销售,请问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是在销售后按二手房交易自行去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还是按销售旧房走清算申报程序去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公司是做二手交易平台的,从用户收到的东西无法开票,纳税记账,这种应该怎么记公司的成本;
公司接的是微信支付方式,用了微信商户,用户消费的钱都是先转公司的微信商户里面,没有到公司的对公账户上,这种情况怎么记账报税
公司烟酒买来,陪客户在酒席上消费,另外一种是直接赠送客户,直接赠送客户需不需要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需不需要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我是一位购房者已付清开发商全部房款,因为开发商原因一直没有开具房屋增值税发票给我,我无没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导致我无法完成自己的纳税义务和办理不动产证。所以我通过法律途径上诉以合法途径取得“法院裁定书”用于缴纳契税,印花税和后期办理不动产证。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代办不动产证,开发商有权代收代缴契税和印花税吗?该行为是否违反税法规定?如法院判决把应购房家庭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交付开发商代收代缴符合税法规定吗?请问我需要把应由购房者缴纳的契税和印花税税款交于开发商代收代缴吗?
建筑工程预收款时:
1、是否可以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等到正式产生纳税义务时再开具带税率的发票(两次发票开具)。
2、预收款同时预交增值税后的当期是不是不用申报增值税,只进行会计处理即可,等到纳税义务产生时开具相应的 发票时再申报?(税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