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国务院有哪些文件,规定了出口货物税率不为零的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又规定了出口货物的几种情形,要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 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我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根据相关部门要求,我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农名工个税申报、社保缴纳均由劳务公司负责。请问我方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的农民工工资可以以劳务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作为成本入账并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还是必须劳务公司提供劳务工程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我司是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均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享受创投企业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近年来累计了较大的可抵扣投资额,最近因业务拓展需要想在经营范围中增加基金管理业务,公司继续同时做创业投资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公司性质也未变更(还是有限责任制公司),因该项经营范围增加后我司无法通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创业投资企业年检,但可以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享受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请问我司新增经营范围后原累计的可抵扣投资额是否可以在经营范围变更后的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不能,我司需办理什么样的备案手续才能在经营范围增加后,继续享受原累计的可抵扣投资额抵免,才能在今后有新增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项目续继享受投资额抵扣70%的税收政策?麻烦税务局能给予一些指导。
假设A公司资产账面价值1100万元,公允价1600元,负债100万元,公允价100元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该公司股东X、Y公司分别持有60%和40%法人股份,2021年12月,X、Y商议将A公司分立,从A公司中分立出B公司,A公司实收资本300万元,B公司实收资本200万元,B公司发行的自身股份支付A公司股东。B公司的股东X、Y股东在分立过程中是按60%和40%确定在B公司的股权的,而Y股东自愿放弃旧股中的40%股权200万元,而X股东不需要放弃旧股,故两股东商议同意X在新股的计税基础为零,也即X股东放弃其在新股的持股比例60%的股权120万元,此时,X股东在A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为500万元-Y股东放弃的200万元=300万元;Y股东在B公司的股权计税基础为40%*200+X股东放弃的120万元=200万元;分立后X公司100%持股A公司,Y公司100%持股B公司。上述操作是否符合企业分立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准备竞拍开发用地前,与其他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房地产企业为主体竞拍后由合作方投入部分资金,今后向合作方交付开发产品。房地产企业竞拍土地成功后立即收到投资款(此时尚未开工)。目前尚未取得预售证也未正式签订格式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问:
1、建筑业在异地预缴的工会经费,可以在公司注册地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时抵减吗?
2、我公司是2020年6月注册成立的,直到2021年10月开始正式经营发放员工工资,工会经费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从2021年10月起算满一年后开始缴纳工会经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