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一项目修建了部分机械车位,但由于机械车位最多只能分组办理产权,而一组车位有4-6个车位,每个车位是可以移动的,无法定义界址,因此产权无法分割,也就无法出售,那么如果我司将其移交给业委会并按公共配套的要求进行“三公”,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土增税前扣除?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工程师甲退休后兼职两家公司,取得劳务报酬收入,付款方已经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两家公司均要求工程师开具发票。请问:工程师甲个人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法令中关于专业作用解释: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法令中没有明确说明叉车到底是不是专业作业车辆,所以还请指示有哪条法令明确指出厂区内使用时速低于10公里/小时的叉车需要交纳车船税。感谢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最近转让无形资产后年累计收入超过500万元。请问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是否计入年应税销售额。我公司是否应转为一般纳税人。能否适用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中相关规定(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 (第一辑)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累计销售额该如何计算?(货物和劳务税司答复)答:累计应税销售额计算,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此外,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将股东借款转增资本,是否算债转股?是否要按债务重组一般重组处理,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我公司是制造企业,2021年12月有8000万的销售额,但在取得进项税发票时因对方税号开错导致我们当月无法进行抵扣,就形成了800多万的增值税及100多万的附加税。我公司银行存款在扣除职工工资及社保后无力缴纳税款,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困难企业缓交税款后在缓交期结束之前用我们的留抵税额抵减这800多万的增值税,同时冲减这100多万的附加税计税依据,若可以抵减那么是从12月征期结束之后开始计算滞纳金还是在缓交结束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呢?
察看了下《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实施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你好,咨询一下,我单位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2021年有房租收入,是以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了国库,请问以非税票据缴国库的房租收入,还要缴增值税、房土两税吗?有无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