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小微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我公司主营厂库、房屋租赁。今年新盖的厂库,向外出租,我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电话费、宽带费、燃油费、快递费、电子耗材费、办公用品费等,这些日常生活中没有签订合同的消费行为,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如果要,他们分别属于哪类,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表述“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请问:1.是不是不属于违法违规的财政返还、奖补行为还是允许的,比如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财政补贴是合法的、正常的,不与税收挂钩。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表述“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清算项目中包含不同房地产类型的,应当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请问,不同房地产类型是两分法(普通住宅、非住宅住宅)还是三分法(普通住宅、非住宅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具体的依据是哪个文件?
我公司为制造业企业,但一直没有经营,也没有建账,现房屋被拍卖,有资产处置收入,现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请问应税所得率应该按照什么行业进行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2000年、2009年和2011年分别以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 )的形式,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请示的三起股权转让个案进行回应,要求征收土地增值税。请问,在上述案例中,最后税务机关要求征收土地增值税,也就是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主体是哪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