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资母子公司之间,将公司的资产负债人员一并划转到全资子公司,是否能按照财税〔2014〕109 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业务描述:一般纳税人A公司从政府竞拍取得砂石开采权(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委托B公司在A公司租赁的场所开采并粗加工砂石,然后统一由A公司在其租赁场所对外销售(注:所 销售砂石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问题:请问A单位该项砂石销售业务,是否属于财税〔2009〕9号规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适用简易征收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的申报表填报说明中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11.第11行“五、企业分立”:填报企业发生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分立重组业务的相关金额。 请问同一控制下的分立事项就不能填报了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第一、关于股权奖励中(一)条的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请问,比如当日市场买卖收盘价价格为10元,而如果股票发生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10股送10股,那么实际计算是按10元来确定,还是需要复权按20元来确定?
我公司主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与拆解处理。按照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对取得废电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分立成为了2家公司。分立采取的是存续分立,即本公司继续存在,用一定的资产和债务与他人组建了新公司。
问题1:现关于该分立行为中涉及的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该怎么缴纳?
问题2:各类变更执行主体的应税合同的印花税该怎么缴纳?
建筑企业为在外项目员工 向个人租赁房屋用于自住,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该租赁费及其产生的水电费是属于项目成本-可以抵扣,还是属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啊? 那如果用于自住和办公,是否就能作为项目成本统一抵扣进项?
对新三板公司而言,如果股权激励不符合财税[2016]101号的递延要求,对取得的股权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公平市场价格”应该以新三板交易报价来确定,还是应该以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