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计划将持有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公允价值为1000万的境外A公司的股权,投资于境外100%控股的子公司B,请问该股权转让收益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如适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第一、关于股权奖励中(一)条的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请问,比如当日市场买卖收盘价价格为10元,而如果股票发生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10股送10股,那么实际计算是按10元来确定,还是需要复权按20元来确定?
我公司主营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与拆解处理。按照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对取得废电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今年分立成为了2家公司。分立采取的是存续分立,即本公司继续存在,用一定的资产和债务与他人组建了新公司。
问题1:现关于该分立行为中涉及的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该怎么缴纳?
问题2:各类变更执行主体的应税合同的印花税该怎么缴纳?
对新三板公司而言,如果股权激励不符合财税[2016]101号的递延要求,对取得的股权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公平市场价格”应该以新三板交易报价来确定,还是应该以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我们是家物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备案水费简易征收,先快要到期,现要重新备案,还是要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么?表中应勾选哪个项目?附报资料要准备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不需重新备案。
老师您好,我公司从业人员结构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内退人员以及外派驻村人员等构成。公司拟给予从业人员中的在岗职工(不包括中层管理以上人员)、在岗的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季度)按照每个人实际出勤天数和固定的标准,给予发放相应的上下班交通费用。问题1:若上述给予发放交通费用的人员,每月(季度)凭交通费发票报销,是否需要缴纳个税?问题2:若上述人员不采用发票形式报销,而是统一采用自制凭证形式报销,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
四、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