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产品出口取消退税了,比如说出口钢板退税率为零,是需要视同内销处理还是进项税转出处理?
生产企业或者外贸企业有什么不同处理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外贸企业原来购进一批存货,获得专票已做进项抵扣,现在需要把存货出口。
请问已抵扣的商品是否不得做免退税?若将进项转出后,可否申请出口免税呢?
无法判断您的身份(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是出口企业、什么性质的出口企业),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持该业务相关资料直接请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实判断。
四、问题:按国务院规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国务院的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出现冲突时,以哪个文件为准?
生产企业没有内销,全部出口。因进项税额小与当期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形成的免抵税额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吗?如果需要缴纳,是不是与免抵退税计算原理不符?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第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进口货物,己报关己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未放行,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进口,故货物己办理退运,海关未办理退进口关税增值税。该进口增值税己申报进项抵扣,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你好,我想问下,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产生的免抵税额要对应缴纳附加税,那这个附加税的申报是要等次月出口退税下来才对应申报,还是申报出口退税的当期产生免抵税额的时候就要申报?如果是当期申报,如果出现出口不能退税,那对应这个免抵税额就可能会产生变化?那如果是次月才申报,就会跟税款所属期对应不上?不懂具体要什么时候对应缴纳附加税合理呢?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因此,详细建议您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属上述规定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情形,则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出口货物已全部收到外汇,后因因质量问题,向国外客户赔款,涉及到哪些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