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资贸易企业,出口退税备案变更企业类型和银行账号,应该如何操作呢?在电子税务局可以操作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的规定,《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因此,如您司办理出口退税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按规定进行变更。您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如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过程中有疑问,建议您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的技术服务电话12366-1进行咨询了解。另外,有关办理变更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管理)”栏目查看“出口退(免)税资格备案管理”的相关内容。
广州企业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商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18号)的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出口货物或提供出口劳务、服务统一使用五联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贸易公司,出口报关单及提单上境外收货人是国外客户全称,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出口货物舱单(集装箱专用)上收货人名称及地址栏写的是国外客户个人代表英文名,是否属于不予退税的情况?如属于在哪条条文有规定?
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税收单位在采购进口设备时,代理商提供的海关免税报关单,是否可以代替零税率增值税发票入账,作为财务报销付款凭证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好,我公司为境内公司,从国外供应商进口零部件,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后发现部分进口零部件有质量问题,向国外供应商提出索赔,取得赔偿款项。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进口原材料或者服务费的入账凭证都需要什么?
形式发票是否必须收到原件?复印件可以税前列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急求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谢谢!
1.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
2.进料对口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
3.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都是一样的吗?与此出口产品是否享受出口退税有关吗?
4.进料对口监管方式下,出口货物的开票税率都是一样的吗?与此出口产品是否享受出口退税有关吗?
您好,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91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好!咨询以下问题:1、国际运输为什么进口运费不需要备案,出口运费需要备案,滞期费和速遣费无论进口出口都要备案,有什么依据吗?2、国际运输运费付汇,合同方A和收款方B是否必须一致才可以备案?如果合同方A出具委托B收款函,是否可以备案?谢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国际交通运输服务一般纳税人零税率,适用退(免)税办法,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公告进行备案;
财税【2015】78号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请问声明材料有没有固定格式。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4.1.2—125 税收减免备案
四、办理材料:
6.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64019,政策依据:财税〔2015〕78号),应报送:
我在通用数据库导出来文件了,不知道在国税申报的系统中哪个模块上传?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