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具体可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从国外进口一批牛肉,销售给国内的批发商,请问:
1、销售牛肉可以免税吗?进口时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可以
抵扣吗?
2、如果销售不能免税,那销售开票的税率是多少?进口
时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并且办理了免抵退备案,现向境外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对境外平台提供网上客服服务),是否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条件,是否还需要做免税备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另外,如您需查询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您可登录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在“综合查询->公众查询->汇率查询”模块输入相关信息后进行查询。此外,您也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查询。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因此,详细建议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内容。另外,如需查询出口退税率,建议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的“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出口退税率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你好,企业有内销也有出口,是免抵退企业,以前月份都有退税,本月内销较多,所以要交增值税。请问下,以后如果内销多的话,就退不了税,那出口没退的部分会被要求转内销交税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因此,当期若是销项大于进项的情况下,应该缴纳增值税,不存在上述出口不退的部分。
你好,请问我司从国内进口货物A,再将其销售至境外,报关单、合同、增值税发票,三者中关于体现货物A的内容是否要完全一致,一字不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公司为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由于咱家个别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损失了,付给对方一笔赔偿款。请问对于这笔业务,我家是否可以做营业外支出?需要调整已经收到的出口退税吗?
公司为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由于个别产品质量问题,付给对方一笔赔偿款。这部分赔偿款相当于出口业务的折扣、折让行为,因此,需要调整已经收到的此笔业务的出口退税款。
我司在深圳,商品由威海发出,考虑到威海的税收政策想在威海注册公司,以威海公司名义出口,但是公司不搬迁至威海,威海公司会请财务公司做账报税,但是不配备人员和办公室,请问是否违法
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二、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企业“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表登记,一次审核”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改革后,国地税机关不需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的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你好,我企业为出口企业,根据规定应留存备案单证,在海运提单方面,因正本提单都已寄出,且未留复印件,想问一下与提单副本(copy)是否属于符合要求的备案单证?另外,现在我公司部分提单属于电放提单,电放提单是否属于符合要求的备案单证?
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四)有关备案单证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2013年61号文件规定做了无做了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后,出口申报受申报不受期截止之日的限制,请教这条作废后,现在是否受截止之日的限制?如果不受的话依据什么呢?
当前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最新文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具体请参照此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