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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出口货物收派服务免税销售如何确定

出口货物收派服务免税销售如何确定

某快递公司为我司提供了出口货物的国际快递服务,但整段业务实际是收派+运输+清关费用的,请问对方是否可以以全部费用做为免税销售额,开具免税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办税百问

出口业务,要付给国外介绍人佣金,是付给国外个人,介绍业务在境外发生,这样要帮国外介绍人交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出口业务,要付给国外介绍人佣金,是付给国外个人,介绍业务在境外发生,这样要帮国外介绍人交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我司有一笔出口业务,要付给国外介绍人佣金,是付给国外个人,介绍业务在境外发生,这样要帮国外介绍人交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一、该外籍人员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故无需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因此,若不属于上述文件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该外籍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1-02-25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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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居民企业支付外籍个人(非雇佣人员)销售出口货物佣金问题

沈阳居民企业支付外籍个人(非雇佣人员)销售出口货物佣金问题

沈阳居民企业销售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出口到俄罗斯),需要支付一名外籍个人销售佣金,该企业与该外籍个人是非雇佣关系,外籍个人未在中国居住。问一:本企业需要代开外籍个人劳务增值税发票吗?问二:外籍个人取得的本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如产生纳税义务,需要代扣代缴税款,是否产生纳税义务参看以下政策判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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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美国公司订立合同,进行贸易,进口一批货物价值5万美元,过海关的时候关税增值税如何计算,税率是多少?

公司与美国公司订立合同,进行贸易,进口一批货物价值5万美元,过海关的时候关税增值税如何计算,税率是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发布时间:2021-02-22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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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于出口的货物转为内销

原用于出口的货物转为内销

你好,我司于16年进了一批货物用于出口,并开了相应的进项发票,申报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那栏,现在这批货物不出口了,想用于内销,请问相应的进项可否转出来抵扣,如果可以,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谢谢。


若贵司为外贸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发布时间:2021-02-04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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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抵额所属期的确认

出口免抵额所属期的确认

请问税官,假设我司在7月15日之后进行出口免抵退申报后,产生出口免抵额,那这个免抵额所属期是6月份还是7月份,此免抵额对应的附加税应该在6月份所属期申报还是在7月份所属期申报?如果出口免抵退申报动作是在7月15日之前完成那么所属期问题又是怎样呢?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发布时间:2021-02-0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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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出口怎么申报?

外资生产型出口企业外购的原材料出口怎么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因此,结合本条例和附件4的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若符合则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免抵退税。是否符合免税,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的规定自行判断。

发布时间:2021-01-2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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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因申报有误报关时误将人民币报成美元且该票因手册已结案核销无法改单。现需申报视同内销。

有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因申报有误报关时误将人民币报成美元且该票因手册已结案核销无法改单。现需申报视同内销。

   我司在2018年12月份有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因申报有误报关时误将人民币20849.15报成美元20849.15。且该票因手册已结案核销无法改单。现需申报视同内销。

请问:

1、 我司是以发票上的人民币金额还是以报关单上美元金额作为征税依据

2、 税率按16%还是13%


发布时间:2021-01-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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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方式是DAT的,怎么开具发票?退税流程及资料和”一般贸易“或“CIF”是否一样?依据的政策是具体是哪个文件?

出口贸易方式是DAT的,怎么开具发票?退税流程及资料和”一般贸易“或“CIF”是否一样?依据的政策是具体是哪个文件?

请问:出口贸易方式是DAT的,怎么开具发票?退税流程及资料和”一般贸易“或“CIF”是否一样?依据的政策是具体是哪个文件?


1、票面开具使用FOB价,在备注栏注明CIF价。

2、介于税法上没有针对出口贸易方式是DAT专门作出进一步规定,因此,出口退税流程及资料,请参照我局网站首页“我要指引-出口退(免)税”。文件依据涉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出口货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2015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6号)。

发布时间:2021-01-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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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出口免税货物企业需要留底哪些资料

出口退税企业出口免税货物企业需要留底哪些资料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发布时间:2021-01-26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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