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之前购入存库的货物,后面又有出给国内客户也有出给国外客户,这种情况下,我们当时购入的那张进项发票要怎么勾选认证?勾选认证时好像要选是抵扣用还是退税用?我要怎么选?还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要怎么填报?出口退税时又要怎么处理?很困扰,烦请详细回复,谢谢!
上述情况,你司勾选时选择抵扣用。申报时,用于内销部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2栏,用于退税部分的进项填写在第26栏。申报出口退税时,按照实际出口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申报。
刚有咨询,您说需要开具发票的去哪里开具,那如果出口,企业不想开发票可以吗?有什么影响?税局有明确规定一定要开具发票吗,15年之前出口企业都没有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哦,是后面才开具的。谢谢
您好!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我省范围内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需要开具出口发票的,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出口发票。
根据商财发(2018)486号规定,我司为跨境零售进口经营者(简称跨境电商)做境内代理人,给境外企业在境内做代理服务,代理费必须通过境外收汇吗?可否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境内销售货款中直接收取代理费?
经与咨询人电话沟通核实问题如下:跨境电商的境内代理人,收取境外支付的代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如果从境内收取代理费是否免征增值税?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纳税人不再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对于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纳税人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前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备案用哪个退免税计算方法?免抵退?免退税?免税?其他?
答:你可以委托其他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免抵退计算方法
答:委托外综服企业出口的生产企业没有出口经营权也是可以享受免抵退税的,不过委托外综服代理有点类似于先征后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