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对喀霍优惠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根据《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文件规定“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企业在享受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五年免税期满后,如果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其它政策规定(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再叠加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税收优惠。对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叠加问题: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分享减免优惠政策是对具备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的补充优惠政策,在减免税计算方面是附条件的,对附条件的减免地方分享优惠,需要按照相关条件计算的税款基础上再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比如首轮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减免地方分享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25%法定税率减半征税的基础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的40%部分”,对于此类政策,如果企业在新疆困难地区优惠政策减半期内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条件,则小型微利企业不能和减免地方分享政策叠加享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规定: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请问:员工对上一家任职单位是否适用过该政策不清楚,此种情况下,现任职企业是否可以重新适用三年到期满呢?
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文件中“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中,“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是否包含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仓库、附属设施用房和办公用房?
请问金税四期具体什么时候上线,是先试点再推广还是全国统一?明年的违规违法监管趋势是否有变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还有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对试点地区纳税人具有什么意义
我公司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由政府付费,处理市政管网接入污水,并处理达标后排放。其中如有零星处理后的达标的工业污水排放至市政管网,最终都处理都达标,那涉及到的环保税是否免税?网上流传一份关于总局2018年的环境保护税重点问题解析PPT文件,对城乡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定义,明确说道“对于实际运营中混合处理部分工业污水的城乡污水处理厂, 同样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附件如下)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此来执行。
一、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86〕财税地字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 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 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的这句话相关法律依据是来源于哪?
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我们这近期买了一块地,营业执照是30年,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5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最低摊销年限是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我们的土地按最低10年摊销可行吗?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2018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19年我公司未提出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以前年度亏损情况为2017年亏损300万元,2018年亏损100万元,请问2017和2018年的亏损最长弥补年限是几年?2019年度的所得能否先弥补2018年度的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个政策规定的是纳税申报地点,实务中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时候,一般也是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请问依据的是哪个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