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工程公司,目前中标一家煤矿采空塌陷区灾害治理工程,该工程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 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第1款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第一类 鼓励类 四十三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程具体内容包含哪些?
我是一名驾驶,请问如果我跟企业签订驾驶劳务承包合同,我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然后享受增值税小规模优惠政策销售额月度10万季度30万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吗?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湖北省的自然人去外省提供建筑服务,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增值税的免征政策吗?如果在当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享受该优惠吗?
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本人父母拟出售家庭唯一住房用于养老,自用已超过5年。是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购买且持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全部产权。房产证1999年6月发证,盖有“全额集资售房”方章,产权来源及时间为1999年全额集资建房,是1999年5月由当地房改办批准,有职工全额集资住房监证书及产权登记申请表,同意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发证。2001年换发的新证盖有“全额集资房”方章。土地使用证2002年1月发证,编号上带有“房改”二字,使用权类型为划拔。现已办理土地划拨转出让审批手续,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我公司是销售农用植保无人机的一般纳税人,请问销售植保无人机是否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植保无人机是否属于1993 151号文中的农机的范围?
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十六、农机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无人机不属于农机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上述政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问题:我公司持有公募货币基金,并不定期取得基金分红,分红方式为红利转投资。货币基金分红较为频繁,且在基金合同中有约定条款“……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分配方案;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因此,我公司对该货币基金的分红未取得正式的分配公告,但是有基金公司的对账单等材料可以佐证分红明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08〕1号文件的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免税政策?
个人出租房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的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请问这个政策还继续有效吗?如失效,现按照那个文件执行?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关于《合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请问18年的这个征求意见稿已经形成正式文件了吗?现在合肥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按哪个文件执行?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含)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工会经费,旗县(含)以上税务局应会同同级总工会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相关书面材料包括申请缓缴工会经费报告、当期财务报表及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