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是绿化苗木种植企业,企业土地性质是商业用地,但该片土地实际用于农业和苗木种植养殖,以及生产本单位所需的原材料(种子、插扦苗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我公司可以免土地使用税吗?烦请予以确定的回答,谢谢!
您好!现在有A公司100%控股B公司和C公司,B公司100%控股D公司,D公司100%控股E公司,A公司决定将E公司股权无偿从D公司划转到C公司,请问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我企业是注册在泉州市晋江市的建筑企业,现在要前往泉州市惠安县接工程,但当地告知要开设分公司,企业有些税收要在当地缴纳,想了解的是:注册地与施工地都是在泉州行政区域内,何以还要开设分公司?何以要在当地缴纳税收?又要缴纳哪些税收?注册地税局会不会说我不回注册所在地缴纳的麻烦?这样做法让企业增加负担的同时增加财务的麻烦啊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2018年发生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当时未缴纳增值税,现在能否享受财税〔2019〕20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第五条的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经与相关部门核实:若您企业此前有已发生未处理的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执行。
您好 我们是一个保洁服务企业,为物业企业提供小区的居民的环境保洁服务,开发票时税收分类编码类型为保洁服务。请问这部分收入是否为生活服务也收入,是否可以享受疫情期间针对生活服务业的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我是一家在陕西设立的创投企业,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一类 鼓 励 类 三十、金融服务业;第9、创业投资;而且收入80%以上来源于创业投资分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23号文件精神,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享受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求? 请详细解答,并给予政策支持,万分感谢!
自然人以321万元的价款通过法院执行局司法拍卖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原产权单位是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金443万元。自然人拍卖款321万元已经缴纳到法院执行局专户,没有土地出让金收据。自然人在办理不动产证后,以该宗土地(作价321万元)作为实物投资到自然人自己投资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自然人持有的不动产证已经过户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过户过程中自然人申请税务机关向房地产公司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价税合计与取得时拍卖价款一致也是321万元(增值税税率3%,税款已经缴纳),该房地产公司已经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这种情况下,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这宗土地上开发的商品房时,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现答复如下:失效时间:2018年02月01日
失效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8年第6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本文废止。
你好,根据如下规定: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建设厂房,还没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经出租厂房,按规定是否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次月是税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比如是10月出租房产,是11月所属期才申报房产税还是11月申报期就得申报10月所属期的房产税?谢谢!
财税〔2016〕49号第四条,有关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第三款:“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这里面的“研发费用”是指按照会计权责发生制归属于当年的费用,还是指当年实际支出的费用,还是二者均可以被认定为当年的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