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请问安徽省公务费用、通讯费补贴收入按月扣除具体标准是多少?是否可以按照本公司下发的标准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您销售农业用无人机导航系统若属于农机范围,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关于疫情防控,2020.3.1-2020.12.31减按1%征收增值税,2020.1.1-2020.2.28仍按3%征收,是否有所变化?
因为目前我公司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通知,去办理1-2月的退税,也让按照1%去缴纳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
2.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四)建筑服务。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六)现代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单个公司存在同步开发5%简易、及一般计税口径项目,分别预缴简易及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在抵减增值税时,附表四及主表的抵减增值税,像简易开票产生应纳税金时,能否用一般计税9%预缴的税金去抵减。还是一定得按简易、一般 按项目去抵减,能否混抵。现广东省执行口径如何,是否与河南省税局一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第四十五条,关联企业借款损失可扣除,是否可以认为,关联企业间的债权损失扣除,可以不参考第四十六条的限定?因为实际中关联企业间不存在追偿的必要。
2、上述的第四十五条的,独立交易原则,是对资产转让损失的限定,不对借款损失限定,这样理解对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