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在安徽芜湖是否在正常实施: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8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批发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不低于销售额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照不低于销售额100%比例核定。
自然人根据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其中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后,能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能否享受,要按照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答: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采取按季预缴方式)或9月份(采取按月预缴方式)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如选择享受该政策,可以通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政策。如选择暂不享受该政策,那么可以统一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行享受。
答:该项优惠政策对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没有具体要求。对于制造业企业2021年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0年12月31日以前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摊销;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到该案例,假设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且分10年摊销,则在2020年按照普惠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17.5万元,2021年起按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每年税前摊销20万元,按25%税率计算,每年多减税6200多元。
答: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区分为费用化和资本化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答:按照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允许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此次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
疫情期间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2%这部分需要并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由于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按1%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并按1%计算增值税额的,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因此,对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
《 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了试点企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进行了规定。
问题:B公司是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有自已的生产业务,也有部分外购直接销售产品业务,对于采购其他公司使用农产品进行初级加工后的产品 直接对外进行销售,对方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B公司是否也属于文件规定的试点范围,需要计算抵扣,而不是凭发票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