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公司是住宿行业一般纳税人,今年3456月份都开有部分专票,因客户必须要,开具出去的这部分专票后期也不能在做负数红冲,实际申报3456月是已经享受了免税政策,现在我们公司更改申报表补交3456月份的税款,从7月份起不再开具专票,7月份及以后是否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第五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所说的免税政策来选择享受免税么?
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其中: 5、太阳能发电系统建设及运营6、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我想了解具体明细项目内容,希望帮我查找一下,在发改委网站没有找到,十分感谢!
我们是一家五星酒店,在今年3月开了两份客房收入的专票2000元,此收入2000元在3月份酒店已交增值税。根据今年财税发的4号、8号文件,酒店今年客房收入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如果酒店要享受免税政策,而且已开的专票酒店无法收回,酒店应如何处理?谢谢。
我企业于1988年注册成立,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
经营过程中,为扩大业务范围,增加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为出资人,且实际出资持股比例82%。2017年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撤回全部出资,随后一直由我企业100%持股。
2020年我企业根据上级要求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契税、土地增值税处理中存在疑惑:
1.我公司名下土地、房屋始终未发生权属变化,能否根据政策文件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免征优惠?
2.“财税【2018】57号通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前、后的时间节点以何时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银行为纳税人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和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开票系统自行开具的《电子缴款凭证》,不属于税收票证的范畴,但是,经银行确认并加盖收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的《电子缴款凭证》可以作为纳税人的记账核算凭证。”
1.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第2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亳 州:市区及郊区 18%,县及县级行政区18%
三、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2号公告全文废止。)
2.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
亳 州:市区及郊区 20%,县及县级行政区20%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之前销售的未完工产品仍按各地原计税毛利率执行。”
3.涡阳县2013年房地产行业计税毛利率可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皖财税法 [2020] 287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对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居民服务、文体娱乐业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三、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