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这句是怎么理解的?
您好,贵公司需在2019年12月31日前成立且获利,符合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按获利的年度来起算优惠期。
国税函发1995第110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表述的可以加计扣除20%指的是土地款加上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还是仅仅指开发土地的成本加计扣除20%,土地价款不能加计扣除20%?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您好,我司在贵州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内经营一个光伏电站,请问是否满足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请您先判断该经营的项目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规定,如果符合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我公司是小微企业,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20]28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现因19年因资金紧张有欠税(已正常申报),税务局不让我享受此政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请明确,文件依据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师: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13号中“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企业以正常使用的生产设备对另一企业投资入股,那么公告中相关的债权、负债指的是与生产设备有关的债权、负债还是企业的债权、负债?这个麻烦老师给解答一下谢谢!这个公告是不是现在执行的最新文件,谢谢!
公告所说债权、负债是指与所转让实物资产相关联的债券和负债。
请问一下
1、2017年11号公告中提到的“xx等自产货物”这个“等”字怎么理解的,是仅限于前面列举的三类,还是所有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企业都可以? 相关的政策解释条款是什么?
2、文中的“钢结构件”都包含哪些?塑钢门窗算不算,相关的政策解释是什么?判断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我公司是浙江省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于2020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20年,我公司自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取得大额分红收入,导致当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我公司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低于了60%。请问此种情况是否影响我公司当年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会导致我公司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剩余年度即使达标,也无法再享受税收优惠)?“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的认定条件是否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每年都得符合?
假设创投企业投资A公司(成立于2019年),A公司旗下有全资子公司B(成立于2010年)和C。
如A要认定为初创科技型企业,其资产总额、员工人数及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等条件是按照A公司单体报表来计算还是A公司的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即A/B/C公司合并)?
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是按照A公司的设立时间开始计算?如B或C公司的成立时间已超过5年,是否有影响?
在未进一步明确前,按A公司单体报表计算,投资设立时间按A公司设立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