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二条“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中的开发项目概念是否和土增税清算中分期的分期概念是否相同,如果一个一次拿地分期开发的滚动开发项目,是算做该81号公告中的一期还是多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配套建设管理公租房相关材料、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相关材料、公租房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扩大。财税〔2016〕12号文是否为财税〔2014〕122号文件的升级或更新?是否还限定于小微企业?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您好,我公司拟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竞买一处内蒙古的采矿权。竞买公告上提示“所涉一切税、费均有买受人承担”,因此想了解下:
1、采矿权司法拍卖是否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2、上述税费在办理采矿权变更的时候缴纳吗?若不是,应当在什么环节缴纳?完税凭证是向矿山所在地(内蒙古)的税务机关索取吗?
3、上述税费是由买受人自行去税务机关办理缴纳还是买受人支付给法院、法院再支付给税务机关呢?
一、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您好,我公司在银行购买了结构性存款,协议中约定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问题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煤炭-2.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地温、冲击地压等)防治。这个项目主体指的是煤矿企业自身,在采煤过程中用于上述自身灾害防治?还是为煤炭企业提供防治灾害的服务商?
问题二:《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陕西-鼓励类-32.300万吨/年及以上安全高效煤矿建设于生产,安全高产高效采煤技术开发利用。我公司法人主体下现有4个矿井,经评定安全高效煤矿也是按单井进行,单井年产值不能超过300万吨,4口井加在一起年产值超过300万吨,请问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用单口井产值进行计算还是4口井加在一起计算产值?
财税〔2012〕85号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我司发行限制性股票给员工作为激励,约定一年后满足条件可以解禁,在解禁之前的股息红利是按照财税2012年85号文中第四条的限售股的规定处理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第一条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第二条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